新中国重点大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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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重点大学的确立



我国最早遴选和确定重点大学可追溯到1954年。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重点学校和专家工作范围的决议》,明确重点大学的主要任务为:培养质量较高的各种高级建设人才及科研人才;为高等学校培养师资(包括研究生、进修师资);培养师资和从教学工作、教学资料等方面经常予以其他学校帮助。

一、重点大学的确立

在教育部进行重点试验的基础上,于1954年首次确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医学院等6所大学为重点大学。随后在1959年,又增加了14所大学进入重点大学。在1960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增加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决定》,指出为了更有力的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援新建高校的工作,决定将全国重点高校由20所增加到64所,并将全国重点高校分类公布。1963年9月12日,教育部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改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同年10月24日,将南京农学院改为全国重点农业院校。至此,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共有68所。

二、关于办理全国重点高校的有关方针政策

1960年2月,教育部在天津召开高等教育重点学校问题座谈会,讨论高等教育(自然科学部分)中重点学校的作用、任务及如何办好重点学校等问题。会议认为:“全国性重点学校,不但要在全国同类的高等学校中起带头提高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的作用,而且应在3年到8年内,力争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高等学府。”

同年4月教育部召开了23所重点高等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会议。会议制定了教育部主管的23所高等学校《三年(1960-1962)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纲要(草案)》,提出的总任务是:

几种主要力量向尖端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基础理论三方面进军,并积极参加工农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按照“协作配套,各有特点相结合”的原则,将各校的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和办研究院组成“一条龙”。要求在若干主要方面,在三年内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并力争获得独创性的结果,建设新理论,为提前完成国家1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做出贡献。

同时,会议还研究了这些院校的重点发展方向及其原则,其原则为:国家需要,地区特点,学校原有基础。

摘自《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史》,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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