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婚姻家庭法-婚姻效力【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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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姻效力
一、婚姻的身份效力
1.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的效力是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①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②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狭义的婚姻效力又分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间接效力指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对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本章所称的婚姻效力仅指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婚姻的身份效力
婚姻效力就其性质而言,分为婚姻的身份效力和财产效力。婚姻的身份效力是指结婚所产生的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有关的,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身份效力包括如下内容:
(1)夫妻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结婚后仍有自己的姓名权,是男女平等的具体体现,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体现。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
(3)夫妻住所选定权
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根据《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4)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①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自觉履行这一义务,不可片面地推给一方。
②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的旧观念。对虐待、摧残不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人,应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③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二胎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严格禁止生育多胎。
此外,从世界各国亲属法的规定来看,关于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除与我国相似的“姓名权”、“选择职业自由权”和“住所选定权”之外,世界各国的亲属法还规定了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和家事代理权等。
二、婚姻的财产效力
婚姻的财产效力,即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和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并且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约定、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a.工资、奖金,以及用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
b.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款为概括性规定,是指除以上各款规定以外的应当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③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a.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b.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指夫妻个人依法享有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
①夫妻约定财产制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
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②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
a.约定的主体即夫妻必须双方自愿。
b.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c.约定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d.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或废止。
e.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
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可以同时并用,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2.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1)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产生的。如果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则不产生相互扶养关系。
(2)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
(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或元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有义务扶养。《婚姻法》规定了对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的强制性条款,赋予权利人依法追索扶养费的请求权。
3.夫妻相互继承权
夫妻具有继承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决定的,即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才有相互的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间的继承案件应注意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