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规范第三章执法协作第四章执法监督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综合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省交通厅2006年12月22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

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执法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

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合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问询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考试练习题(含答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考试练习题(含答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考试练习题一、单选题1、 (单选题)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A 无效B 可撤销C 有效D 失效2、 (单选题)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A 15B 30C 45D 603、 (单选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A 实施行政强制B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 采取查封、扣押财物措施D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4、(单选题)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A 纪律处分B 行政处分C 刑事处分D 治安处罚5、 (单选题)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1B 2C 3D 46、 (单选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A 人民民主专政B 民主集中制C 社会主义制度D 中国共产党领导7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但经调查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由()进行补偿A 该建筑物全体使用人B 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建筑物物业管理人C 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D 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8、 (单选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 扣押权B 留置权C 拍卖权D 处置权9、(单选题)与行政诉讼原则相比,行政复议的专有原则是()。

A 公开原则B 合法性审查原则C 公正原则D 适当性审查原则10、 (单选题)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有:()A 申请人可在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B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C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撤回复议申请D 申请人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申请复议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11、 (单选题)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可以()A 拍卖B 公告送达告知领取C 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D 提存12、(单选题)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签名。

新修改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

新修改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
INFO-EXPRESS 信息专递
I
宏观
定》 将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实施
2021 年 6 月 30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改的《交通 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6 号 ), 并将于 7 月 15 日起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 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 工作,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就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如 下解读 :
一、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案件管辖、 电子送达、非现场执法、简易程序案件范围、案件办理期 限、案件听证、法制审核、罚款执行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较 大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对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切实 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我部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 一 )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根据新修订 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 是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 ; 三是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 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二 ) 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推诿 扯皮、案件久拖不决、非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不规范、简易
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完善、执法公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是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 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 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 ;二是规范了电子监控设 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 ;三是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 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进一 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 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宁交办发〔2019〕145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宁交办发〔2019〕145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颁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

为做好《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交办发〔2019〕5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足执法实际,切实抓好《程序规定》宣贯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程序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是组织印制《程序规定》单行本,发放全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学习宣传,为《程序规定》的宣贯工作提供资料支持。

二是交通运输厅于今年9月份举办一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对《程序规定》进行宣贯。

三是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以案学法等多种方式对《程序规定》进行学习宣贯,要将《程序规定》作为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培训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要坚持执法办案与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贯彻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创新工作形式,狠抓责任落实,做到执法人员学习培训100%全员覆盖,确保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包含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包含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单位:姓名:分数: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 D)起施行。

A、2019年1月1日B、2019年3月1日C、2019年5月1日D、2019年6月1日2、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A B C D)等原则。

A、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C、严格执行法定程序D、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 D )执法部门管辖。

A、一个B、两个C、两个以上D、最先立案的4、执法人员( C)时,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A、是案件的当事人B、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C、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D、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5、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 B)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A、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B、节假日后的第一日C、期间届满日的后一日D、工作日的前一日6、执法部门可以采取( A B C D )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A、直接送交受送达人B、邮寄送达C、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D、公告方式送达7、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 C )日,即视为送达。

A、15B、30C、60D、908、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B )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1B、2C、3D、49、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应( B )实施检查。

A、立即向其喊话,让其靠边停车B、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C、立即将其拦停D、尾随其后,适时超车,并设法拦截该车辆10、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 A B C D)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当事人的陈述11、执法人员应当(A B C D )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从轻、减轻或免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上限进行处罚。

第七条应当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活动。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采用不停车采集违法超限相关信息,经现场提示后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依法追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执法模式。

第三条非现场执法由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并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

货运车辆车籍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非现场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检测预告、信息采集、现场提示、技术审核、处理告知、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管理等。

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过批准后,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备。

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启用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在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安装地点来车方向前方一定距离设置提示标识。

第六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且经检定合格。

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记录的相关信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定,保持功能完好。

第七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数据应当接入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

第八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的信息,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货运车辆的特征信息、检测数据等,并实现超限判定。

第九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车脸、车身及车尾图像等车辆外观信息;(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等检测数据;(三)车辆途经动态检测监控设备、超限信息发布设备的视频监控数据。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含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或授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具体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经常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监督与服务结合原则、教育与惩处并重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要求第五条省、市、县(区、市)三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2、制定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3、制定并下达全省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4、组织实施全省专项监督工作;5、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6、督促检查全省交通运输监督工作;7、对厅直执法单位实施监督检查;8、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区、市)交通运输执法分局1、执行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相关制度;2、制定本单位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的专项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收费公路管理监督;6、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履职。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配备执法监督专用车辆。

执行暗访任务时,可以着便装,使用普通车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频次和监督责任,做好日常监督记录,建立监督台账和档案,按要求逐级上报监督报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管理、地方铁路运输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5〕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5〕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交规〔2015〕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并经第8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
2、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16日——结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执法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适合于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和决定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依法履职、依法查处、依法决定处罚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不得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并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并进行登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

(二)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事实。

(三)立案审查环节:执法机关对取证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通知当事人。

(四)听证环节:对需要听证的案件,执法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并作出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环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和诉讼环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接收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

案件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案件来源、案件类别、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和时间、案件简要经过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明确案件来源,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请听证等权益。

第九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和估计的处理时间,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指南3.案件登记表格4.听证报告模板5.处罚决定书范本6.复议和诉讼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规章和准则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