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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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的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文件。
3.市民社会:指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有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组织和团体构成。
4.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它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5.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事实构成):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发生。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7.隐名合伙:指当事人在协约中约定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是不参与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8.表见合伙: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或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合伙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又称“不可撤销的合伙”,该某人为表见合伙人,他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9.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经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10.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的做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11.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功能是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者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2.自助行为: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13.意思表示: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与外部的行为.
14.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15.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识、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6.再代理:代理人是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7.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18.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即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是欠缺代理权.
19.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制度.
2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民法有多重含义,不仅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还有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之分,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有如下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2.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功能。(考研)
功能:(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是裁判者对于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4)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该权衡的主要因素。
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生活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简述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考研)
5.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考研)
6.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7.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8.您认为对于胎儿利益应如何保护?为什么?(考研)
9.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含义;法律价值;条件;两者的选择关系;申请人顺序;法律后果)
10.监护与亲权之比较。
共同点:1)亲权和监护权都是与身份相关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亲权和监护权都表明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亲权表现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监护权表明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亲权与监护权的客体都具有身份利益的性质。
2)亲权与监护权一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故亲权与监护权都不得抛弃,也不能非法剥夺。
不同点:1)性质不同: 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监护在我国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我国民法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
2)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具体可分为身体照护权与财产照护权。
3)权利的范围不同: 亲权的范围只包括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范围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也包括未成年子女。所以亲权的范围比监护权的范围要狭隘。
4)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所以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比监护权的权利主体的范围要狭隘。5)产生的原因不同: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需特别程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6)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
许多国家均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则肯定不能因其行使父母照顾权请求获得相应的报酬。7)权利变更的方式不同。亲权的丧失、中止与消灭
(1)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其原因主要是亲权的剥夺,指亲权人滥用亲权,违反行使亲权的宗旨和原则,给子女造成人身及财产上损害的,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剥夺亲权人的亲权。
(2)亲权的转移。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构行使。其事由有:送养或收养协议、父母双方协议将一方的亲权移转给另一方行使,该方的亲权人的亲权丧失、亲权人将亲权移转给社会救济机构等情形。(3)亲权的中止。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灭时,恢复其亲权的制度。原因有:父母长期患病、长期外出(服刑)、父母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4)亲权的消灭。指亲权因一定的事由而不复存在。如未成年子女成年、死亡、亲权人离婚由一方抚养、收养或收养的解除等。监护权的终止与变更
(1)监护权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A、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未成年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B、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C、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事实查明,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D、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性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权的变更:是指监护期间内更换监护人,监护人的变更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与依法定程序变更两种方式。
11.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的条件(考研)
12.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