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常见问题的处理和应收帐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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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及应收帐款管理
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 李俭律师 2008年6月19日
一、合同概述:
1)定义:平等主体、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如企业内部的责任制合同、承包合同、行政合 同等就不属于此范围
2)形式:口头、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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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则: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得违反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的利益
根据拖欠货款的时间段,如3个月\6个月\一年,采取越 来越有力的措施
(五)防范措施及一些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1,保持跟欠款企业的负责人交流、沟通,关注对方 企业的重大变化:特别是生产、财务的负责人或总经 理的更换,及时了解新的上任的负责人对以前债务的 态度,企业的资金链的变化、产品结构的重大调整, 重要的变化应及时记入该企业的档案,做到时时更新 2,对一些常年客户,即经常性来往的客户,最好由 律师起草专门的框架协议,对双方的经济活动中的总 体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在每担具体的业 务中只要简单的1-2页就可以,既提高了效率,也保 障了合作的安全。 3,根据企业的具体状况,如确实需要拖欠货款给予 放帐,应根据其信用额度应实行总额控制,如50万 或100万,保证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至于让企业 难以承受。
(6)关于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 问题
原则:(1)定金和违约金两者取其一

(2)违约金过高的处理

(3)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处理

(4)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
第一、须有损失存在,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 利益损失(即利润损失)。第二、要有因果 关系,第三、违约损失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 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个社会还缺乏强烈的诚 信意识,而且这种情况还将 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直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制度完全 建立起来为止。 2,法院判决的执行难:法院在判决的执行中是被动 的,依当事人的申请。一旦对方是个人或规模较小的 企业,并且采取一些有效的手段逃债,执行起来难度 还是相当的大。

3,没有对欠债人有力的法律惩治措施,赖帐 的成本较低,而处罚力度不够,譬如现在逾 期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罚息相当于银行同 期贷款利息的两倍,即15%左右。
4)有些债务人采取积少成多,一赖了之的办 法,对此应进行债务的总额控制。
5)换了新的负责人不再认帐,
6)采取向关联企业转移财产和债权,然 后让负债的企业歇业、清算以逃避债务
7)企业采取分立、合并的办法以逃债: 可以将分立、合并后企业更换为新的债 务人
(二)无法及时追回欠款的几种原因: 1,对客户不做基本的资信状况评估和分类, 一开始就盲目地赊帐,对其信用额度也不予 控制,任其欠帐金额不断扩大.
判断依据
6)质量保证期(又称质量异 议期、瑕疵异议期)
(1)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质量保证期的
没有在期限提出的,需方承担损失;提出但使用了的 部分,视为合格.
(2) 合同中没有规定质量保证期的

两年
7)表见代理、职务代表和职 务代理
(1) 概念
(2) 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
8) 合同的履行
(4),对于一些金额较大的欠款,如果感觉收款存在 一定风险,但对方又保证会及时付款的情况,可以采 取公证的办法锁定债权;一旦对方赖帐,可以免于诉 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节省时间、精力。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对公证机关 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过分相信客户的口头承诺
3,没有建立起对欠款客户的有效档案,
4,对长时间欠帐的客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在多次要帐未果后没 及时注意收集与此有关的书面证据并固定
5,在追帐无望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法 律措施及时收回所欠帐款。

(三)应收账款产生的根源 1,中国还缺少全国统一的行之有效的信用制度,整
(2)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是指在双务合同 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 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的不履 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 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 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3)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成 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 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 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 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4,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旦涉讼,方便进行相应的信息查询。 (2)对一些重要的合同,在首先签署了合同传真件后务必要求
对方及时邮寄正本以存档。对于一些长期的合作客户,可以采 取签订框架协议的办法,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框架协议中 予以详细的规定,在平时发生业务时只需简单的购销合同即可。 (3),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合同生效的三种情况:法 定代表人签字、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仅盖公章或合 同章。 但一般情况下,经授权签字的情况很少,而企业的每一个合同 也不可能都由法定代表人来签名,更多的是各个业务部门的负 责人来签字,所以,为了避免日后的纷争,最简单的办法就加 盖公章或合同章。
4,对付赖帐的措施单一,仅仅依靠法院的诉 讼和执行难以根本解决问题。
(四)对企业管理对策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1、客户资料的搜集方法与档案的建立:对客户的资 信调查,根据其资金实力、履约情况、历史表现、对 公司的重要性及对所欠帐款的金额、时间和还款情况 及可信度分别进行归类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分成 出A、B、C、D四级,确定不同的放款额度。
2、人员配备上,最好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1-2人, 一方面,为了对客户与债权进行分类及有效的管理, 并跟业务和财务部门协调配合,一旦涉讼可以跟律师 很好地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跟 踪追帐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向有关部门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对应收帐款的管理。

3、客户的跟进制度:从时间及层级上 制定具体和有效的应收帐款的风险分级 管理制度:
4)显失公平
(1)定义:是指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一般以明 显高于或低于当时的市场通常价格作为判断 依据,如30%.
注意:显失公平仅指订立合同时,而不包括订立 合同后市场发生的变化.那属于正常的市场风 险.
5)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 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1) 以前的做法:一律无效
(2) 改变了以前的做法,出发点:保护市场的交易秩序 和正常的经济往来,不简单地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而判 定合同无效.
(5),对所有的文件、单据尽量保留齐全,以备将来 一旦涉讼时需要
(6),切忌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讨债,如找专门的讨 债公司帮助追讨债权。
总结:所以最好的办法是预防 为主、加强管理;及时警觉、 认真应对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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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共同进步
2)格式条款
(1)定义
目的:为重复使用 预先拟定 未与对方协商
(2)要求及处理原则
3)关于合同传真件的问题
性质:属于合同的一种,但不能独立作为证 据使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 否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后果
(1)如果只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没有其他证 据的印证,则无法证明案件的事实. (2)如果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的证明,如通过 合同的实施来证明其存在,则内容难以完 全得到证实.
三、应收帐款管理
(一)拖欠应收帐款常见的几种情况:

1)行业走向饱和期或不景气时,经营风险加 大,一些企业采用赖帐的办法。
2)企业的资金紧张或经营状况不好,一时无 力付款,但信誉还可以,对此,可协商签订 明确的分期付款的协议或延期付款的具体计 划。
3)有钱故意不付,能拖则拖,有关负责人避 而不见,久拖不理,而一旦过了两年的诉讼有 效期他们就完全否认债权;或者是热情款待, 诚恳承认,不断给予口头承诺,但就不签任 何书面材料,只待过期(两年)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的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 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 当同时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同一合 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二是两项债务之间要 有对价关系.
8)对方违约后我方的应对措施
– 一方面,应积极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
–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 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关于第三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4)合同管理要解决的问题: 维权→可诉性(1)完整的证据链;(2)重
要的证据最好是正本,(3)合同的内容:明 确,具体,内容没有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订合同就是为了诉讼、
二、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1)承诺中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概念及法律后果
(1)什么叫实质性变更?
(2)案例:法律后果
(4)代位权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预期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
11)法院管辖的选择问题
(1)选择范围:当事人可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标的物所 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在合同中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该选择无效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原告
所在地法院起诉”“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 如果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高 选择管辖的协议应当视为有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 案件管辖权。 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 本地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无效。
10)仲裁协议跟法院管辖的选择适用问题
首先,仲裁协议优先原则。选择的仲裁机构名称 有误但意思明确,不会产生歧义的,应确认有效。
其次,没有涉外因素的,不得选择国外的仲裁机 构或在国外仲裁;选择临时仲裁机构的,也属无效 条款。
第三,既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又约定可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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