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生产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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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法》有关知识
❖ 双证上岗: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 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 处理能力。
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 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 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 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 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保险外索赔权
❖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 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 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 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批评、检举、控告权
❖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合法拒绝权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 位内公示。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 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 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 及时救治。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办理。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Baidu Nhomakorabea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
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
❖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
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
❖ 尊章作业的义务 ❖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
❖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 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遇险停、撤权
❖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知识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 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以人为本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通过,11月1日施行 1、从业人员的五项权利: 知情、建议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