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货币流通手段职能和支付手段职能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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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货币流通手段职能和支付手段职能的区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无论是谁都离不开神奇的货币。笔者讲授《经济生活》时,发现如何明晰的区分货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是教学的一个难点。特别是在分析和考察复杂的经济现象时,无论老师还是学生,对货币到底是在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还是支付手段的职能往往感觉非常困惑,不能明确的区分界定。因此,笔者查阅了大量与货币理论有关的资料,结合现实的经济活动,探讨科学区分这两个职能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考察这两个职能各自发生作用的范围。货币的流通手段是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功能。因此流通手段起作用的领域是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在非商品交换关系中所执行的职能肯定不是流通手段。流通手段在商品交换中所起的作用是通过货币的让渡获得商品的让渡,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这种买卖双方之间的货币与商品同时相向移动中,货币所承担的职能就是流通手段。当我们在市场上使用信用卡等卡基货币工具刷卡消费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商品交换关系是购买者与商品销售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此时销售者必须第一时间得到货款才会将商品让渡给购买者。购买者则必须当场付清货款,才能获得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从销售者和购买者的交易方式看,是当场钱货两清的方式,此时货币承担的是流通手段的职能。至于购买者使用的是自己的货币,还是使用银行给予的额度或者透支,这与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无关。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是商品交换中发生的关系,在债务关系里货币承担的职能是支付手段。

起初,支付手段的出现主要是为商品流通服务,但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支付手段职能已经超出了货币流通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支付手段起到的作用是预付款项或者延期付款,比如赊购赊销,这与流通手段的钱货两清明显不同。在非商品流通领域,货币的转移支付都是货币在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比如赋税、财产的赠与和继承、低保等福利保障资金。因此,必须清楚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是货币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分别执行的职能。

其次,我们需要区分商品的让渡和货币的让渡是否是同时相对转移。货币执行流通手段时,商品从卖者向买者转移,货币从买者向卖者转移,二者同时发生,相向而行。这个过程以卖者获得货币,买者获得商品为终点。其特点是,在货币出发时,有商品与之相对而行。货币在执行支付手段时,商品的让渡和货币的让渡是单向的。要么先拥有商品,然后延期付款。要么先支付款项,然后获得商品。其特点是,在货币出发时,没有商品与之相对而行。假定我们在附近小卖铺买两瓶饮料,但是手上只有购买一瓶饮料的钱。如果店主同意我们先支付一瓶饮料的货款,另一瓶的货款可以下次再来还清。那么,在第一瓶饮料的买卖关系中,货币的支付与商品的让渡是同时相对运动的,此时交付的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职能。在第二瓶饮料的买卖关系中,商品转移到了购买者手上,但是货币并没有与商品同时相反运动。当购买者后期偿还货币时,也就没有商品与之相对移动,此时货币是作为支付手段在起作用。

第三,要注意让渡时商品的完整性。我们购买商品时,显然会非常关注商品的完整性,特别是功能上的完整性。不会购买残缺的或者不能使用的商品。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时,显然让渡货币所获得应该是完整的商品,而且该商品应该是以整体的形式一次性让渡给购买者。如果支付了货币,购买的商品不是以整体形式一次性让渡给购买者,而是分批分期来到购买者手上,那么除了与当场移交的

第一批物品交换价值相等的货币承担流通手段职能外,其他的货币承担的就是支付手段职能。

作为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实物商品其完整性是比较明显的。但是服务类商品有自己独特的特点:第一,服务类商品提供的往往不是实体的劳动产品,而直接提供形式独特的劳动。第二,购买服务类商品,往往是购买活的人类劳动,而不是购买已经凝固的人类劳动。第三,由于购买的是活的人类劳动,形成服务类商品的劳动从契约达成时开始,需要经历一个服务者不断提供劳动的过程,因此获得服务类商品往往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服务类商品往往是在某一个具体的服务或者劳务的结束时才获得其完整性。这一特点使得服务类商品在让渡时不可能以整体形式一次性让渡给购买者,而只能以持续的形式逐步的转移。我们坐出租车的时候,显然不可能一边坐车,一边不停的付每米的车费。从我们坐上车要约达成之时起,我们就购买了司机特定的劳动力,司机必须用特定的劳动形式为我们服务,直到到达目的地完成这个服务过程。这里的商品是司机提供的特殊形式的劳动,我们是先获得了商品,然后才支付费用。而另一些服务行业商品交换形式,比如听音乐会,看电影,去景点旅游等,货币同样是执行着支付手段的职能,只不过这里一般是先付费,后享用。正是服务类商品自身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货币在服务和劳务商品交换中主要执行着支付手段的职能。

第四,要注意购买者获得的是否是商品的所有权。在商品交换关系发展的初期,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商品的让渡显然是所有权的转移。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我们支付货币可能获得的并不一定是商品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保管权等非所有权。那么通过货币的转移获得使用权和保管权是货币在执行哪一种职能,还是可能执行多种职能,这需要具体分析。

我们先回到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商品交换状态中。在资本论里,马克思说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转移到购买者手里。如果简单理解这里的“使用价值”,可能会认为在货币让渡的同时不需要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只需要使用价值同时发生转移就可以。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里,有时候“一个使用价值”的含义就是一个具体的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因此不可能脱离商品而独立存在。在执行流通手段时,商品交换的结束从商品这一端来说只能是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结束。如果购买一台电视机,当场付清款项后,这台电视机即归购买者所有。这台电视机顾客可能当场提货带走,也可能过段时间由销售者送货上门。我们不会因为电视机要明天到,或者后天到,而否认这里的货币是在执行流通手段。其原因就在于,付款以后购买者就获得了电视机的所有权,商品交换过程已经完成。

下面我们看看非所有权的转移。在租赁关系中,货币的支付者获得的不是商品的所有权,而只是商品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如果我们租一辆车自驾旅游,在租赁公司当场支付款项,开走选中的车辆。表面上看,在同一时间货币到了出租人手里,商品和使用价值到了我们手里。实际上我们虽然付出了货币,可是商品并没有向我们飞奔而来,和我们天长地久。由于我们不享有商品的所有权,过一段时间,它就会离我们而去。同时,我们虽然付出了货币,由于我们没有获得商品的所有权,租赁过程不会因为我们付出了货币,开走了车辆而完结,而是持续到我们按约定归还车辆。我们是先支付货币,然后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只购买使用权,以租金形式流通的货币执行的是支付手段。所有非所有权的转移都具有同样的特点:付出了货币,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因此过程会一直持续到要约规定的结束条件发生时,而不是立刻结束。在这样的经济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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