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推动过劳死认定赔偿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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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法院推动过劳死认定赔偿制度-

丰田员工过劳死案历经5年结案

日法院推动过劳死认定制度

法制网记者张超

“过劳死”一词源于日本,英文中的“过劳死”(Karoshi)一词,就是直接借用了日语的音译。过劳死这个在日本尤为突出、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存在的现象,成为现代社会职场中的一大杀手。1月9日,面对各方压力,日本厚生劳动大臣接见了著名企业丰田汽车公司一名年仅30岁的过劳死死者的遗属,表示要对过劳死赔偿认定重新审视。此前,日本法院在对此案的判决中,首次认定企业员工“自发”组织的加班行为可构成工作超负荷的因素2007年末,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在一场行政诉讼中判定撤消丰田市劳动基准监督署(下称劳基署)的决定,同时明确认定丰田汽车公司员工内野建一死于过劳死。这一涉及日本名企的员工过劳死案件,在日本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此判例首次确认了企业员工“自发”组织的品质控制、开发创意等小团体活动为加班行为,并明确指出夜班等倒班工作可以作为认定工作超负荷的因素。判决同时引起了包括路透社、美联社、CNN等全球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此次日本法院的判决使过劳死在法律要件的认定上前进了一大步。然而,接下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分歧,又使得过劳死的法律赔偿问题再度成为日本社会新年伊始关注的焦点,连日本厚生劳动大臣也不得不亲自出面说明,以平息民意

的压力。

一起重要的过劳死案例

“过劳死”一词源于日本。1988年日本“压力疾病工伤研究会”开设了“过劳死110热线”后,过劳死一词在日本被广泛使用。所谓过劳死,在日本主要是指因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导致心脑血管疾病致死的现象。因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精神抑郁而自杀的,则被称为过劳自杀,也属过劳死范畴。

此次丰田公司职工内野建一的过劳死一案,历经5年结案,法院的判决将对今后类似的案件产生深刻影响。内野建一1989年进入丰田汽车公司,也曾为身为国际著名汽车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感到骄傲和自豪,但每天对繁重的工作丝毫不敢怠慢。可是不曾想2002年,仅30岁的他却直接倒在了工作岗位上再没有起来。随后,内野建一的妻子博子以丈夫过劳死为由向所在的丰田市劳基署提出领取遗属补偿金的申请。劳基署认为,内野死亡前一个月的加班时间仅为45小时,不够过劳死认定标准,驳回了申请。这与博子主张的144小时加班时间相差甚远,博子于是又向丰田市劳基署的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杂的过劳死赔偿申请

据“过劳死110热线”专业人士介绍,根据规定,日本劳动者过劳死保险补偿申请程序可分为“六步走”,首先是向所在市的劳基署提出申请,如果得到认可即可获得补偿。其次,申请未获准的情况下则需在获得通知60天内向所在都道府县(省级)劳动基准局工伤保险审查官提出行政复议。若仍未获准,那第三步则要向国家劳动保险审查会再次提出复议请求。在3个月内没有结果或者仍未获准的情况下,就要走行政诉讼的道路了。官司可以

由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当然也可以在提出保险申请的同时,直接走民事诉讼的道路,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但如果获得保险赔付的申请未被确认,民事诉讼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死者家属在民事诉讼之前已经获得了保险赔付,法院在判决企业民事赔偿的金额时也要做适当下调。

在博子两次复议的结果都没有推翻丰田市劳基署所作决定的情况下,2005年7月博子向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基署撤消不支付过劳死赔偿金的决定,认定丈夫为过劳死。

2007年11月30日,历经5年审理,名古屋地方法院落锤定音,认定内野生前最后一个月加班时间为106余小时,即将多次“自愿加班”工时认定为超负荷工作因素,亦即认定为过劳死,同时撤消丰田市劳基署不支付保险金的决定。判决15天内,丰田市劳基署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月加班80小时可认定过劳死

为什么加班时间的长短成为此案定性的关键?日本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过劳死的认定标准是日本厚生劳动省2001年12月修改的《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下称《标准》)。该《标准》对构成过劳死的工伤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标准中,对于过劳死的病因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将劳动时间长度作为主要的认定标准,即当发病前一个月加班时间在100小时以上或发病前2个月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时间在80小时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过劳死。因此,法院认定内野过劳死的依据也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内野死亡前一个月内的加班时间为

106小时,超过了100小时的标准。

在诉讼中,内野建一加班时间的长短一直是的辩论的焦点。被告丰田劳基署认定的加班时间不足46小时,与原告内野的妻子主张的144小时相差甚远。劳基署的主要理由是,死者在企业内参加的QC小组(品质控制小组)、开发创意、EX(专家系统)等活动属死者自发行为,是员工滞留在企业的“闲谈”行为,不应算作加班时间。

而原告认为,内野建一的死因为致死性心律失常,这直接由他在生前大量的加班工作导致的。工作时间不仅只是在生产线上的时间,事前准备、提出改善方案、处理纠纷等所用的时间都应属工作时间。在参加QC小组等活动所提的报告上有领导的印章,而且这些活动的成果也同工作考评直接挂钩,理应算作加班时间。

法庭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要求丰田市劳基署撤销不予死亡赔偿的决定。宣判时法官少有地对受害人进行了充满人情味的评价,称死者“为人认真”、“工作勤恳”、“超负荷的工作积劳成疾,临死前还在拼命工作”。

此次判决具有两个开创性成果。一是认定了企业员工在下班后“自发”组织的策划创意等活动为工作行为。在丰田公司内,一直提倡员工无私奉献,积极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而这些历来都是无偿的。二是,判决明确指出夜班等倒班工作可以造成慢性疲劳,此可以作为认定工作超负荷的因素,这对今后的类似判决起到了示范作用。

“心脑疾病工伤”的法律依据

日本常给人“过劳死”大国的印象,其实这种印象是既对又不对。实际上日本是较早关注并承认过劳死的国家,过劳死现象在日本不但不是秘不可宣的事情,而且还被广泛的关注和研究,但这样多少也给世人造成了一种错觉。实际上日本在对过劳死的认定上,早在1995年,就修改了《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提出了“心脑疾病工伤”的概念,并将此法规作为认定“过劳死”的法律依据。

不过,在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剧,在日本过劳死的死亡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这在另一方面也是日本法律在过劳死认定标准上发生变化的结果。据厚生劳动省统计,自1995年日本修改《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以来,日本每年认定过劳死人数总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1年再次修改标准后,每年认定过劳死的人数均在300人左右(数据不包括公务员过劳死,下同),而2000年以前每年认定人数都在两位数内,过劳自杀的年认定人数近五年也都在百人以上。虽然根据新标准过劳死认定比例已上升至40%左右,但是,日本过劳死辩护团全国联络会议代表干事冈村亲宜仍表示,导致过劳死的劳动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善,有很多过劳死并没有提出申请。而通过“过劳死110热线”所获信息推测,日本每年仅因工作原因罹患抑郁症而自杀的人就在5000人左右,远远大于每年提出申请的百十人的水平。

按理说,应该没有公司、企业希望发生过劳死,因为这将使公司、企业形象大打折扣,近年遗属还会经常提起过劳死民事诉讼,动辄提出上亿日元赔偿金要求,还有的企业经营者甚至还会陷入刑事官司,可谓得不偿失。拿丰田汽车公司来说,现在虽然没有博子准备民事诉讼的消息,但是丰田形象受损是不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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