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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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23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服务规范
Disabled people well-off, sun shelter service specification
(报批稿)
XX XX -XX-XX 发布XXXX -XX-XX 实施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遂昌县妙高街道叶坦社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先土、郑巧媚、阙晓艳、叶慧娟、骆琰、黄茵、周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遂昌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服务定义、机构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要求、服务管理以及监督与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遂昌县范围内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2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66—2013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取得第二代残疾人证的, 智力、精神一、二、
三、四级和其他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简称为“残疾人”)。
3.2残疾人托养服务
指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础护理、康复训练、安全守护及其它各项延伸类社会服务。
3.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指经有权部门审批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活动的各类机构(简称为“托养机构”)。
3.4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4 机构要求
4.1 总要求
4.1.1应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4.1.2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a)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b)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c)宜布置在临近社区、居民区,出行便利、日照充足、场地干燥、园林绿化配置合理
的区域。
4.1.3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4.2 场所要求
4.2.1 基本要求
4.2.1.1 应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食堂、医疗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建筑应符合建标166-2013的要求。
4.2.1.2 应配备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消防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5630-1995 的要求,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2012的规定。
4.2.1.3 应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特点设置建筑物和布局,防止残疾人走失和相互伤害。各种容易造成伤害的工具、有安全要求的设施应有防护措施,防止其拿取或误操作。
4.2.2 食堂
食堂应符合卫生设计规范,能够满足残疾人多元化的饮食需求。
4.2.3 医疗设施
4.2.3.1应配备急救药箱等, 应与有残疾人托养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的专业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为残疾人提供应急医护。
4.2.4 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劳动(生产)工作间
4.2.4.1 应设置提供残疾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棋牌、电视机等。
4.2.4.2 应配备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器械。
4.2.4.3 应配备适合残疾人功能康复、生活技能锻炼等康复的劳动(生产)工作间,配备简单的劳动工具。
5 人员要求
5.1 管理人员
5.1.1 具有2年以上相关业务领域的管理经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5.2服务人员
5.2.1 尊重和善待残疾人,有较强的助残服务意识,文明友善、耐心细致。
5.2.2 每年至少参加15个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
5.2.3 应配备熟悉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护理人员。
5.2.4 应配备餐饮人员并持证上岗。
5.2.5 应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
5.2.6可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提供适宜的助残服务。
6 服务要求
6.1 服务内容
残疾人托养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服务、康复训练服务、安全守护服务和社会延伸服务。
6.2 基础护理服务
6.2.1 应提供包括清洁卫生、睡眠、饮食、如厕、消毒隔离、冷热护理等亲情化护理服务。
6.2.2 残疾人基础服务规范按附录A的要求进行。
6.3 康复训练服务
6.3.1 应提供包括运动能力、认知能力、生活技能、社交技能、文体娱乐、心理康复等康复训练服务。
6.3.2 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规范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
6.4 安全守护服务
6.4.1 应提供包括一般安全护理、特殊意外事件护理、急救护理、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隐患的排查、风险评估等安全守护服务。
6.4.2 残疾人安全守护服务规范按附录C的要求进行。
6.5 社会延伸服务
应提供残疾人及其家属政策咨询、权益保障、扶残助残、公益活动等服务。
7 服务管理
7.1 制度管理
7.1.1配备服务说明书,包括介绍、服务宗旨、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内容。
7.1.2 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各级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7.1.3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人事管理制度、入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饮食管理制度、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
7.2 工作管理
7.2.1 入园管理
7.2.1.1正式入园
经托养机构综合评定,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人,应与其及监护人或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建立残疾人个人健康档案,一人一档,并做好存档工作。
7.2.2 安全管理
7.2.2.1 场地与设施安全管理
7.2.2.1.1 托养机构进出道路保持通畅,消防车或救护车进出通畅。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定期专人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