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的诚信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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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的诚信义务概述

(一)以董事为例。

大陆法一般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委任关系,董事对公司负有民法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英美法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或信托受托人,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义务。由此,两大法系规定的董事义务大致类似,也存在差异。共识是:董事应当忠实、诚信、谨慎地办理受托事务,不能从事有违公司利益的行为。差别在于:大陆法系公司法没有像英美公司法那样形成了关于董事义务的完整理论体系。我国公司立法主要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在英美法,董事基于与公司间的信托关系而承担的“受托义务”( fiduciaryduties)又称受信义务、诚信义务、信义义务,具体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根据其内容还可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般而言,忠实义务属于义务,注意义务属于作为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一个显著差别是层任期届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可能还承担忠实义务,如对公司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该期限长短取决于义务本身与公司关系的密切程度,根据法律、契约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决定。石家庄律师网但注意义务随任职结束而结束,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特色在于,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管理层)的诚信义务一并作了规定。

(二)我国的规定与实践

《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关于管理层诚信义务的基本规定,回答了两个主要问题。

1.谁是义务人

(1)董事。在“委托一代理”的经济理论框架下,董事是股东的代理;公司的管理者,在鹿行经穴管坪过程中负有诚信义务。不間类型的不理职责不同,所以其诚信义务的内容可能也有所差异,比如执行董事与非丨^^事的诚信义务的适用可能不同。

(2)髙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同样是公司的管理者,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须与董事一样承担诚信义务。髙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的,其双重身份都担负诚信义务。

(3)监事。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在程度和范围上都有所不同。由于监事只是公司的监督者而非直接管理者,其注意义务主要体现为是否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监督职责;虽在原则上也承担忠实义务,但终究不是该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几类重要忠实义务不适用于监事,即反映了这一点。

2.对谁负有义务

(1)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在各国公司法上毫无争议。wjncygy^在传统公司法上,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就是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因此,管理层对公司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也就是对股东的义务〖实质意义上的〉,此处的“股东”是指全体股东,而非某一个(类)股东。

(2)股东。作为例外,在特定情況下,管理层也可能对股东直接承担法律意义上的诚信义务。如董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侵害了某一个(类)特定股东的权益,可能对后者承担违信责任。《公司法》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就建立在这一责任之上。

(3)关于第三人。管理层是否对公司、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负有诚信义务?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竭力圭张之,但并未得到各国公司立法的承认。实际上,即便管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意义上的诚信义务,也很难具有可执行性(legally not enforceable)且最终的结局恐怕会导致管理层对谁也不能负责。《公司法》虽然明确提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但并不规定管理层对公司、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承担诚信义务。总体评价《公司法》关于管理层诚信义务的规定,有两个不足:一是对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内容;二是

缺乏关于诚信义务的司法适用标准。管理层的诚信义务本来源于英美普通法、衡平法的司法判例’我过于原则的规定,带给司法适用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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