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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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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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金融学

《经济法》考试论文要求

经国家宏观调控2008年中国商品房的价格出现回落,开发商打折促销,导致前期购买者支出比后期购房者更多房款,由此引发了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场纠纷。购房者要求退房,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开发商拒绝退房称合同已履行完毕,并且自愿签订。

请你谈谈对此事的思考与评价。

论文要求:

1.提出问题

2.分析问题

3.解决问题

论文内容:

要运用经济法宏观调控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相关的理论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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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要求

题目摘要关键字正文参考文献(缺一不可)

4000字

浅谈房价回落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

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目前我国房地产业正而临两个互相矛盾义互相关联的问题:一方面是商品房销售不畅,大量商品房积压,直接影响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制约了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目标的实现:另方面是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亟待完善,中国消费者协会199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报告表明,在最近的一两年中,消费者对房地产消费投诉的案件逐渐增多起来,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新课题。二者的矛质在于,第一个问题主要体现了房地产经营者的利益,第二个问题则主要体现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两方面的利益本身就存在消涨和对立的关系。两者的联系在于它们之问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欠缺必然影响消费者买房的欲望和住房商品化的进程,从而使房地产消费市场陷入疲软;而住房商品化的低水平则意味着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低层次,住房改革小能深入划房地产消费者的权益将停留在旧体制下那种完全依赖单位分房的被动地位,其作为消费者的充分资格亦无从淡起。

关键词:商品房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改革

一、问题发生的背景

在2008年经过国家几次宏观调控,商品房的价格出现回落。商品房的价值回落到2006年的水平,面对大量的商品房,开发商开始采取大量打折促销活动。许多付了首付的购房者看到商品房价格回落,感觉自己上当了,开发商在和自己签订合同是存在欺诈,故找开发商商议以现价再签订购房合同,否则要开发商补偿自己的损失。开发商则认为房价回落不是自己所决定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行为,完全合法,以此拒接购房者的要求。为此大量的商品房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产生合同纠纷。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商品房的价格回落不影响购房合同的合法性。换句

话说就是购房者不能以商品房的价格回落的原因来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补偿购房者的商品房降价前后的差额。但是这样严重的损害了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觉得从这件事情上我国应该加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二、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商品房的价格回落,开发商和购房者相互对立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侯,法律保护的侧重或法律的价值取向取决于多重因素,但最根本的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体现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趋势要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的进程,而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目前生产市场的发展速度已人人领先于消费市场,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的趋势已现端倪,市场关系的失衡客观上要求法律价值取向倾斜的侧重;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依然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这一切都决定了将房地产消费者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度即予以特别保护的必要性:

三、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

(一)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它义直接关系劁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故而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历史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例如本世纪初美国消费者运动是以争取洁净食品和安全药品为目标,到了60年代以后则深入到诸如汽车安全笛较高级的领城;我国80年代初期商品经济水平较低,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人都限于食品和一般日用消费品。80年代中后期利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消费者保护的热点集中到价值相对较高的家用电器等较高档消费品上;近儿年来,我国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买房这个普通百姓数年前还不敢问津的话题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房屋价值之高、与消费者基本生存利益联系之紧密,自然使之成为消费者权益中最重要的权益。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突出地位也表明了我国公民生存权利质量的巨人变化。当人们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之前,对住房消费小可

能提山过高的要求,但当人民生活水平达到“小康”阶段时,对住房消费的要求便开始强烈起来。国际上一些专家和机构的调查显示,住宅建设规模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此比例关系呈倒葫芦形曲线变化,当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时,住宅投资达6~7%,为最高峰值。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此峰值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公民权利意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大幅度地提高。最近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最基本的人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利。现代民法理论将传统不动产利益分解为不动产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在房地产利益结构中,房地产经营者利益属于不动产利益中的资本利益(如经营者的投资利益)或所有利益(如经营者出租房屋的收益)。房地产消费者利益则主要属于不动产生存利益,即房地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基本需要的利益。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当上述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首先保护不动产生存利益。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二)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我国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房地产商相比,我国的许多房地产商的强势地位毫不逊色,其中不乏以权力支撑的党政军机关开办的房地产公司,包括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政企一家的行政性公司。普通居民作为房地产消费者难与这些强有力的经营者相抗衡,这种力量对比的消涨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对公民个人消费权益的优先保护体现了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要求;公民个人与法人团体相比,前者处于弱者地位,在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诉讼能力等诸多方面都很难与以法人形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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