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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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第5号令: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 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 土保持方案
1. 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
根据我国的水土流失发展状况,确定了新的水土保持 工作方针,即“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 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把预防保护工作摆 到了首位。
2. 权利义务的规定
防治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总原则是“谁开发、谁 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一切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从事 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 责任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 的水土流失。
9、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监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 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条例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 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 分站。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各条中简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各条中 简称条例)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主要有以 下规定:
1. 法律第三条(总则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 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2. 法律第八条(总则中)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 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 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即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三建委、煤炭局、有色局、国电公司的通知 6、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2.7.24) 7、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 8、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07) 9、关于加强水电开发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 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6、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 “三同时”制度 (后面详细介绍,略)
7、规定了国家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治理水土流失实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 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级人大、政府依据以上的法规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规章-三部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5. 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 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首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后方可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才能申请计划部门立 项。这是预防水土流失的首要环节。 6. 明确了水土保持机构的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对水 土流失的防治实施监督检查,这是贯彻实施水土保持 法的重点保证。
3、明确了各级政府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 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 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防 治区划定要求。 4、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第八条规定,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这是一个普遍义务的规定, 非常重要。
第三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 的法律规定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中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特点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体系 主要制度 主要规定 部发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水土保持法律体系
1、水土保持法的概念 2、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组成 3、水土保持法规的历史沿革
四、水利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11.22)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 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1.30)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2.1) 5、水利部与铁道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国土局、地矿部)、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 通过《中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步入 法制化轨道。同日,第49号国家主席令公布实行。
3、水土保持法规的历史沿革
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 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
1957年,国务院发布《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196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定》。 1960年代初期,国务院发布《关于开荒挖矿,修筑水利和交通工程应注
五、水土保持法重点条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 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 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 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 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通知(2007.3.14)
据2000年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 遥感调查结果,全省水土流失总面 积为73179.01km2,占土地总面积 的41.54%。其中:轻度流失面积 41415.30km2,中度流失面积 22424.44km2,强度流失面积 8016.86km2,极强度流失面积 1322.41km2,年土壤流失量25215.38 万t,年均土壤侵蚀模数 1432t/(km2·a)。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3. 法律第十五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申请开垦荒 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二、《水土保持法》结构和主要内容
共计6章42条 ● 总则(11条) ● 预防(9条) ● 治理(8条) ● 监督(3条) ● 法律责任(9条) ● 附则(2条)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制度性规定
1、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
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5、规定了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
作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 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 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本法施行前已在禁 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 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 者修建梯田。
意水土保持的通知》、《关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毁林开荒,陡坡 开荒的通知》、《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1982年,国务院发布《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88年,国务院批准《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发布)。 1991年颁布 2010年修订草案
2、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原因:第一,水土保持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群众性特点的
建设事业,是一种政府行为,多年的实践证明,要搞好水土保持必须要 政府加强领导,制定和落实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同时依靠和发动群众; 第二,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艰巨,没有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难以实现 的。
狭义: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
2、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组成:
第一等级:法律——《水土保持法》
第二等级:行政法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 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三等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办法
第四等级:规章—— 水利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第五等级:规范性文件——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
10、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 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贵州省实施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七条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 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强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还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
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电力、铁路、公路、煤炭、有色金属、水利等水土保持规定》 国务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规范性文件-水保司《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补充规定》 省、地、县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
8、明确了“四荒”地治理的水土保持责任及权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 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 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 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 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关注点:防治措施的强制性
六、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32-40
立案:发现、移交和检举控告 调查:客观真实、全面具体、及时迅速 处理:行政处罚 送达:直接、留置、委托、邮递送达 复议:行政复议 执行:强制执行
第二节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中对开 发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要求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3. 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开发建设项 目造成水土流失,由建设和生产单位分别在基本建设 投资、生产费用中列支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各级人民 政府要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4. 水土流失防治实行分区防治原则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即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 监督区、重点治理区。进行分类指导,分区防治。
1、水土保持法的wk.baidu.com念
广义: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 土流失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方 面包括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中 有关调整水土保持活动关系的条文;另一方面,包括国务院及 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水土保持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 规、规章。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水土保持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从 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 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 失。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 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涉 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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