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供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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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供气协议

用气方(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供气方(乙方):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邮编:413200

电话:522222传真:

为了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正常的供用气程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输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管道燃气供气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气地点、供气压力及通气时间

1、供气地点:

2、供气压力:

3、通气时间:在甲方交纳全部燃气用户接驳费并具备通气条件后,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该在_______天内进行置换通气。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气价及气费付款方式

燃气价格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价格执行,按___元/m?收

取。如果因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动需调整价格,乙方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施调整后的新价格。甲方使用双显示ic 卡燃气表,电控部分出现故障或者ic卡读数与字轮计数不一致时,以字轮计数为结算依据。

付款方式:甲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向乙方缴纳气费:

1、甲方持磁卡到乙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地点购买燃气;

2、甲方按乙方上门抄表收费日期向乙方直接缴纳气费;

3、甲方通过银行代收费向乙方交费。

第三条增容与变更用气

1、如果甲方需要增加用气设备,须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安排安装。

2、如果甲方需要变更燃气用途、户名、燃气具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增加用气量、移动表位或管线,均应事先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安装,甲方不得擅自实施。如甲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3、户内燃气设施转让或过户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燃气供气协议》。

4、甲方如暂停或停止用气,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产权界定及相关约定

乙方拥有其所配套的户内表前阀以前(含表前阀,逆燃气流向)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产权并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费用。

第五条维修与服务

1、自置换通气之日起,乙方对甲方户内的计量表、管、阀等燃气设施免费保修一年;甲方从其他经销商处购置的燃气设施和超保修期发生的其他维修业务,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甲方私自移装、改装或人为造成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供气后,乙方将按照燃气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务,若甲方燃气设施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派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3、乙方对燃气设施正常检修,如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燃气,应提前通知甲方(但出现紧急情况除外),甲方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4、燃气计量表应按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更换。在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更换或维修;超过保修期后,若任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疑义,由双方委托有关机构检测,若检测结果超出规定误差范围,则检测费由乙方支付;若检测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则检测费由提出疑义方支付。燃气计量表故障期间的气费按同类型用户的平均用气量计算。

第六条安全供用气

1、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2、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3、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使用各种设备或方法盗用燃气;

⑵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

⑶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⑷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⑸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⑹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⑺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

⑻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⑼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⑾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不可抗拒除外)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燃气,乙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一次性支付以下违约金:违约金=当年用气量综合×当期供气价格×150%;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缴纳气费,除补足应缴气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缴气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期、足额交纳气费,经乙方按合同期限催告仍不交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中断供气,待气费结清后,方可恢复通气,但相关通气人工工时费和车辆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使用燃气过程中,擅自更换、变动计量器具或损坏铅封视为偷气,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并按前十二个月用气量的3倍支付赔偿金,同时乙方保留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赔偿金=十二个月用气量×3×当期供气价格;

5、对于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有关规定的,乙方有权下达隐患整改通知,要求甲方无条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阻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乙方有权中断供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除乙方追缴相应损失外,将根据情节轻重保留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不可抗拒除外)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置换通气,应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质量事故,在24小时内不能及时修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3、乙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甲方,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4、由于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战争、突发事故)或政府的行为造成停气,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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