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洗钱犯罪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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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犯罪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我国洗钱犯罪出现的成因十分复杂,受到国内经济政策、金融制度、贸易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性”。
关键词:洗钱;犯罪;成因
中图分类号:D9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6)09―0034―02
洗钱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跨境经济犯罪。
我国洗钱犯罪的出现受到国内经济政策、金融制度、贸易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性”。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实现犯罪收益是犯罪行为人洗钱的原动力
由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均属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其犯罪收益和资金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清洗聚集起来进行投资,并为其实施进一步的犯罪提供经济资助。
犯罪人洗钱的原动力是实现犯罪收益,这一点充分证明了
199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的“犯罪经济学”重要理论――犯罪成本论的科学性。
该理论认为,犯罪难以遏制的关键是“本小利大”,它因此成为人们追逐经济利益的选择。
二、金融监管不完善是犯罪行为人洗钱的条件
我国的金融服务和信用制度不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现金交易有较大比重,现金使用密集。
因此,黑钱很容易与合法现金混合,也不容易引起警方怀疑。
有些金融机构内部该分开的职责没有分开,对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有些金融机构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有些金融机构虽然建立许多制度,但不健全、不配套,不能发挥有效的防控作用;有些金融机构虽然建立一些有效的制度措施,但缺乏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些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
在储蓄制度方面,我国对储蓄金额没有限制,储户可以存入大量资金而不需要任何证明,大量的资金存人,使银行增加了存款,收取了手续费。
在反洗钱过程,金融机构可能并不会去“明知而故意”地洗钱,但显然是有“忽视认真和审慎”的冲动。
三、忽视对外商投资审查是犯罪行为人洗钱的温床
在大力吸引外资的同时,缺乏预防洗钱犯罪的意识。
国外的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某些部门或企业吸引外资的迫切心情和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将一部分“洗钱投资”混杂于外商投资中。
目前,境内已发现有多种以投资名义出现的洗钱形式。
如,境外犯罪分子或犯罪组织将赃款拿到境内投资办厂,或开设餐馆、歌厅,然后再以盈利形式汇出境外;有的非法所得在境内购置不动产或投资证券等。
四、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发展是犯罪行为人洗钱的源泉
洗钱必须要有钱可洗,改革开放以来,某些权力部门及与其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人,利用我国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漏洞和法制不健全,从中获得巨大的非法财富。
追逐经济利益的心态促使腐败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为逃避打击,通过各种途径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大笔的境内灰色收入转化为国外的不动产。
五、对洗钱犯罪的打击不力是犯罪行为人洗钱的重要原因
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正式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
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国审理审结的洗钱犯罪案件仅有4起、5人次。
而据有关机构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内地每年通过不同渠道“洗”出去的黑钱至少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
对洗钱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办案经费不足。
很多情况下,公安部门明知犯罪分子逃往境外后的去向,却由于经费不足无法跨境追抓,导致相当多的经济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二是办案人员对洗钱罪的认识不足。
一些侦办贩毒、走私、涉税、贪污等犯罪活动的侦查人员,往往十分重视对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中所涉罪黑钱的来源、去向等问题没有进行深挖,从而使那些为上游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缺乏情报信息交流。
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特别是上游犯罪(缉毒、缉私、刑侦等)管辖部门与相关部门间尚未在洗钱犯罪侦查方面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导致洗钱犯罪的信息交流滞后,彼此间缺乏案件交流和资料共享的机制性联系。
四是司法机关对查处洗钱案件无经验,且缺乏具备相应知识的人才。
各级刑事执法机关,包括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如何侦破洗钱案件,如何认定洗钱案件都是一个新课题,只能在实践中边学边干。
没有具有专业知识的办案人员,要想破获业务极强的
洗钱案件极其困难。
六是国内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的相关部门出于地方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以保护本地品牌企业和投资环境为由,对外地公安机关办案不予配合,甚至加以阻挠,不仅助长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同时破坏执法环境,直接影响了侦办经济案件工作。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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