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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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入境货物报检范围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一)、出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3.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入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商品检验是对商品质量进行的检查、核实行为,是使用规定的科学检测手段,检查商品是否符合规格、标准的活动。商品检验必须依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和判断合格与否。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其具体要求为: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这类规定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大都关系国家利益、人民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我国及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涉及到的进出口商品按此规定进行检验,符合规定标准者准予进口或出口,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能进口或出口。执行这种标准检验是法律强制性的,与商业合同中有否规定无关。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安全检验、装运出口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的适载检验、动植物检疫等都属于依据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的。对于出口货物,若进口国标准高于我国检验标准的,依据进口国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制订的商品的品质、规格、检验方法是进行商品检验时的基本依据,也是贸易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明确凭样品成交和检验的,样品也是检验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环节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

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应附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索赔或出运是否超过有效期等,审核无误的,方可受理报检。对报检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计/收费

对已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方法》的规定计费并收费。

三、抽样/采样

对须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施检人员须到现场抽取/采取样品。

样品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国际惯例或合同、信用证的要求等相关检验依据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合格。目前,检验检疫的方式包括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和免于检验等。

五、卫生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出入境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六、签证放行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买方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相关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进行了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或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作为销售、使用的凭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向有关方面索赔的依据。

入境货物报检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在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人提供的单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运输工具或运输包装等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3.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货物的检验检疫事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出境货物报检工作程序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后,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2.对产地和报关地属于同一辖区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对产地和报关地属不同辖区的出境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后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电子报检

电子报检的申请

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目前能够进行电子报检的业务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入境货物报检、产地证书报检、出境包装报检等。

1.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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