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牌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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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作合同
定作方:以下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称乙方
一、承揽项目名称、数量、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公示牌A 1.5m*2.5m 面30 300 9000 2017-2018
年度
公示牌B 2.4m*4m 面30 768 23040 2017-2018
年度
公示牌C 面30 800 24000 2017-2018
年度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万陆仟零肆拾元整
注: C牌的图面尺寸,根据实际需要,总平面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150。
二、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安装、维护2017-2018年度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
三、用材
公示牌用材为不锈钢、角铁、板材、喷绘。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甲方向乙方提供经长乐市城乡规划局盖章确认的项目建筑红线图、总平面规划图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用以制作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小样。
乙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并收到甲方相关图纸及电子文档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小样制作,交给甲方送长乐市城乡规划局审查确认合格。乙方不得将制作小样提供给第三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完成期限及公示期
乙方应在甲方建设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的制作、安装。公示牌的公示期按下列四条执行
1、小型附属建筑公示期6个月
2、小型附属建筑公示期12个月
3、少于5栋的多层建筑公示期24个月
4、高层建筑和5栋(含5栋)以上多层建筑群公示期30个月。
六、安装要求及安装地点
乙方负责公示牌安装牢固,保证安全、与高、低压导线和地面、
地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甲方负责协调建设工地无偿提供乙方安装公示牌所需电源,负责清理安装场地为乙方安装提供便利条件。公示牌现场安装时间确定后,甲方负责提前一天通知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派员核验公示牌的内容和安装位置。按下列叁条执行
1、在建设工地施工现场临主要道路一侧邻围墙安装
2、在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邻围墙安装
3、由市城乡规划局决定安装位置。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公示牌的内容以市城乡规划局确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制作小样为准。甲方须在乙方完成公示牌安装后当场进行质量验收。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单个项目完成节点进行支付,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90%的价款,公示期满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价款。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延误公示牌的完成时间由甲方负责。
2、乙方如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示牌的制作安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制作、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修理、重做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制作原因导致公示牌内容与市城乡规划局确认的小样不符合的,由乙方负责改正至通过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市城乡规划局确认的小样内容有误,导致乙方制作的公示牌内容错误的由甲方承担额外改正费用乙方负责改正至通过验收。
十、公示期内的维护
维护公示牌良好的公示效果是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甲方负责公示期内公示牌免遭人为破坏,如遭破坏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如遇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公示牌损失,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因制作质量、材料质量等原因造成公示牌无法验收,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公示牌制作过程中,若甲方需要改变、增加文字、图案、标注尺寸等,须经市城乡规划局书面确认函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签章:签章:
日期: 2017年月日日期: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