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程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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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程序、资料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一、什么叫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

(三)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四)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三、申请人是如何核定的?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一)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

(二)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四、申请人收入如何核定?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薪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

(2)股息与红利收入;

(3)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

(4)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

(1)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2)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

(3)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五、申请人财产如何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六、住房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一)购房资格登记。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二)购房申请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后,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三)确定入围名单。

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五)轮候选房。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

申购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的《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五)申请人填写的《家庭住房和财产申报表》;(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查询和承诺书;(八)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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