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同协议书范本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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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转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债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合同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

第一条

乙方将与丙方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丙方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第二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第三条

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甲乙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

第五条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每笔应收账款出现《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事项或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乙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第六条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三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丙方已知悉《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实,只有向保理专户支付款项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

在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丙方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以下保理专户: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开户行:【此处填写保理专户的银行全称】

账号:【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如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丙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应付金额,丙方仍应就差额部分向保理专户支付该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应通过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八条

乙方向丙方承诺:一旦丙方按照上述条件付款,丙方对乙方的付款责任同等金额解除;因该转让所导致丙方的任何义务、费用的增加均由乙方承担,而与丙方、甲方无涉。该项转让行为并未改变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基础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且丙方将继续收到由乙方直接开出的发票,不会给丙方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为避免歧义,乙方和甲方在此确认: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甲方而仍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有与乙

方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赔或者抵消,均可依据基础合同向乙方提起。

第十条

丙方已知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全部应收账款支付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二条

基础合同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于《保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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