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门诊、住院、转诊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管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就医、补偿。
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定点医疗机构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二、接诊医生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书写门诊病历,使用处方应注明新农合字样,填报辅助检查报告单作为门诊医疗费报销凭据。
三、医务人员要以病人为中心,为参加新农合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顺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目录》的规定, 目录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一律自费。
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内全自费药品或目录外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要在处方上标明“自费”字样。
超出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时,必须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交待清楚,该项医疗服务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并在相关单据上标明“自费”字样。
五、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 日用量,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 日量,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六、严格执行诊疗规程,不得将门诊能治疗的新农合患者介绍入院,按有关规定及时为新农合患者办理会诊、转诊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管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认真核对参加新农合对象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二、参加新农合对象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或分解至其它项目中列入新农合补偿。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好转和未愈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带与治疗本次住院病症相符的药品,急性病人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 日量,慢性病人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14 日量,并应记录在病历内,在医嘱单明确记载并标明“出院带药”字样。
五、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参加新农合患者住院费用与医护人员工资、奖金直接挂钩。
六、严格执行出院标准,不允许挂床住院和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不出院,需要转诊的患者,要严格按照转诊制度办理转诊手续。
七、新农合住院病历应按《山西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出院后应按病历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并在病历的首页加盖“新农合专用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管理制度
一、参加新农合的病人在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不需要转诊手续,转至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
1县级医疗机构(含专科)无法确诊的疾病;
2、县级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危、重、急病人需转院抢救治疗的疾病。
二、在外打工患者无法办理转诊手续的,需提供当地打工单位证明及我县村委会的证明介绍信,在住院3日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
三、外出探亲、访友患者无法办理转诊手续的,需提供我县村委会的证明介绍信,住院3日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
四、坚持双向转诊的原则,在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后且需要继续治疗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至基层医院治疗。
五、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应当首选山西省卫生厅、卫生局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次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转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自己垫付,出院后凭有关手续,至V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比例核销。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转诊条件,按规定程序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手续,未经审批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