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销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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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销售合作协议
票务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双方会谈达成的共识,为促进双方更紧密合作,本着优
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作
协议。
第一条合作目标
1、甲方提供的门票由乙方在其拥有的销售渠道上进行销售,通过双方的相互协作展开有效的营销活动,最大程度的资源整合、共同成长,从而扩大销售并寻求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票务等领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双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形象及品牌价值、创造盈利,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第二条合作方式
1、合作期间,甲方名下的(地址:)委托乙方作为该场地门票的代理销售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双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能力。
2、甲方对景区的合法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需努力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甲方的良好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3、甲方需保证游客在甲方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甲方工作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客人透露双方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
4、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景区有价值的相关动态、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并授权乙方在自己的宣传渠道中展出。
4、甲方负责因购票者在景区引起的一切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演出票务销售的推广工作,并负责票务销售和结算工作,如出现有门票遗失及误收假币票款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需按约定支付甲方门票结算费用。
3、在法定节假日及春节国庆等特殊节日,乙方根据情况及时与甲方协商已经销售门票的游客入园事宜。
双方在合作期内不得泄露合作相关工作的商业机密。
双方保证为对方项目所进行的相关宣传活动都会突出其健康、积极的正面形象,如有特殊需求,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后确定。第六条保密
双方承诺严守商业机密和商业诚信,对于本协议及由对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以维护双方利益,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第七条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友好履行本协议所列事项;
2、如在协议期内单方违约的,若对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法律申诉的权利。
2、在合同期内,若甲方对景区活动进行重大调整,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如因此而引发观众投诉、索赔等事件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3、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景区活动中止或取消,甲方应负责处理与观众的退票事宜,乙方同意以双方协商认可的条件协助甲方办理退票事宜,但乙方已经收取的收益不再退回。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问题、顾客纠纷以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善后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4、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景区无法经营,甲方应负责处理与观众的退票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乙方因此遭受
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仍有权保留其已销售门票的收益权利。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程序后完成。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均依据中国法律向市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以及相关的商业条款如有不完善的部分,双方将协商另立书面说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协议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协议附件。如果附件中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以附件中的说明为准。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