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品使用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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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Z-GC-04708

(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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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物品使用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use of flammable materials

易燃物品使用安全规程

操作备注:安全操作规程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保证安全的规定程序。忽视操作规程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给公司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的会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终身无法弥补遗憾。

1、严禁在易燃品储存区域明火作业。

2、使用易燃品蒸馏或升华作业时,应注意;

2.1应采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加热,不准用明火加热;

2.2试验仪器应严密;

2.3蒸馏装置下面,应设置金属浅盘;

2.4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严禁放置可燃性物料;

2.5工作时应佩戴防护目镜。

3、实验室存放易燃物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单类易燃物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严格领取、回收;

4、遇水易燃物(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

5、发生着火事故,应立即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用

砂子或石棉布覆盖失火地点或使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易燃化学物品严禁使用水灭火。

6、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

7、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

8、易燃物包括:醇类;醚类;丙铜;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钠;金属钾、钠、镁等;。

9、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明火加热作业时,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应制定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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