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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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作、共同遵守本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基本合作模式
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为“债权转让/借款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甲方代为销售该产品。合作期限内,乙方向甲方转让其对部分车辆所拥有的债权,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对价。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合作模式享受相应的收益,收益中包含代销提成。为保证乙方本金及利息的安全,除本协议约定的保障措施外,乙方愿以关联企业向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授权有限公司自2018年09月11日起至2019年09月10日止、代理销售中爱信诚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产品。
第二条:以乙方债权车辆的债权转让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担保,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
第三条:1、以债权匹配的方式打包给甲方年化利率为25%、其中12%收益为月返、剩下13%做为提成次月15号结算。
2、直接把车辆开走打包年化利率为19%、其中年化6%收益为月返、剩下13%次月15号结算。
3、以上结算周期按一个自然月为单位、其中收益为乙方返、所返收益按乙方产品年化利率如下:
三个月期:7% 六个月期:9% 十二个月期:12%
第四条 1、车辆开走仅限一年期产品、每台开走的车一年有1.5万公里使用权、超出公里数、按每公里2元人民币计算、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车辆使用者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确保车辆使用者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确保车辆使用者正常使用车辆。
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与相关方针对涉及车辆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使用协议》等所有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4、开走车俩期间的保险、保养、交通事故、由使用者承担、在车辆使用甲方需到乙方指定地点购买保险和保养、在车辆使用期间如有重大事故评定为事故车辆、使用人需要承担3%的折损费(剐蹭除外)、
5、产品到期前一天使用者将车辆归还于乙方、乙方于当日检查无误之后、于当日退还甲方本金及利息、乙方为保证甲方资金安全除车辆以外、集团旗下所示子公司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保证甲方收投资金和收益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债权匹配的真实性、甲方所投资金大于或等于300万时、乙方将价值大于300万的车辆运到、甲方所在地进行汽车租赁业务、甲方对该批车辆有实时监管权力、为保证资金运用到项目、甲方所投资金超过500万年化时、乙方将在甲方所在地开设三s店实现产销一体化、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POS机及前期培训支持、相关公司产品介绍说明书样版。
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义务
2、对合作事项相关的对方及相关方的资质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自主判断。
3、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和配合。
4、开展合作事项时不能做出有损乙方品牌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并在进行合作事项时不得做出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因前述情形给乙方带来的品牌形象损害和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5、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收益。
6、甲方的权利义务
7、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乙方应对甲方予以协助和配合,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款。
8、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乙方支付的本金及收益。
9、甲方开展合作事项时不能做出有损乙方品牌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并在进行合作事项时不得做出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因前述情形给乙方带来的品牌形象损害和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
6.1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6.1.1 乙方为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6.1.2 本协议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6.1.3 未发生或疏漏任何事项且未给予或拒绝给予信息导致乙方或其代表
提供的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有误导性,乙方或其代表提供的书面信息在其提供之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且在任何方面不具有误导性。
6.2 甲方的陈述并保证
6.2.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
产、有权经营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6.2.2本协议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6.2.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2.4未发生或疏漏任何事项且未给予或拒绝给予信息导致甲方或其代表
提供的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有误导性,甲方或其代表提供的书面信息在其提供之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且在任何方面不具有误导性。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双方应对从另一方获得的非公开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并确保员工、管理层、关联方和对其进行协助的专业机构对此也加以严格保密。
7.2本条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合同届满或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本协议所有约定条款,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将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者违反各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承诺或保证的,应按照对方通知的期限予以纠正。自对方纠正通知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消除的,对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自终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违约方应当对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联络方式
9.1 双方应指派专人作为其代表处理合作期间的日常工作。为了能够确保
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应确保在工作时间内,以电话、邮箱、专递等形式及时沟通。
各自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的指定联络人:乙方的指定联络人:
岗位:岗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9.2 如任何一方授权代表人的信息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的信息泄露等责任和后果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9.3本协议6.1条约定的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9.4各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各方如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上述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