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课件)5法医临床学、毒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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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作案手段残忍 2. 鉴定依据:a. 病史调查
b. 具有精神疾病的临床特点及伤人的特点 c. 作案的整个过程均具有精神异常的表现,
这是鉴定的重要依据
五、伪装精神病的鉴定
1.特征 2.鉴别 3.与癔病的鉴别
第六节 诈病与造作病(伤)的鉴定
一、诈病(simulation)
1. 概念: 为达到某种目的,身体无病的人假装患病。 2. 常见表现 3. 特点 4. 鉴定
第三节 伤残程度的鉴定
一、概念 伤残程度鉴定是指法医工作者受到有关部门委托对 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依据我国现行 公布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作出此 非致命伤是几级伤残的判断过程(1-10级)。包 括检查和评定两个过程。
关节活动度检查
鉴定的引用标准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2002)
第七节 虐 待
一、概念: 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
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 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
(maltreat,abuse)。 二、类型和方式
1. 类型: 积极虐待; 消极虐待 2. 方式: 精神虐待; 形体虐待
三、表现与特点
四、法医学检查
1. 一般检查 2. 仔细检查衣物及身体损伤的程度及种类, 并加以详细
二、特 征
1. 对发育不全、未满14周岁的幼女,意识丧失、精神病发 作阶段的患者或弱智病人等妇女,不论本人是否同意而 实施奸淫、性交者,均以强奸论罪。
记录,拍照. 3. 检查精神和情绪状态 4. 受虐尸体应尽早全面细致检查,包括体表与解剖检查.
五、鉴定的要点
1. 高度重视案情调查 2. 检查被虐者的发育 精神及智力水平 3. 正确作出鉴定结论
强奸 杀婴 Rape and Infanticide
第一节 强 奸
一、概念 男子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利诱、 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不能抵抗, 强行与之发生婚姻以外的非法性交行为,称为 强奸(rape) 。
二、造作病与造作伤
1. 概念: 运用各种方法,故意伤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身 体,造成自身的疾病或损伤称为造作伤/病(artificial disease/injury).
2. 特点: 目的明确; 伤病易查; 伤病较轻,一般不危机生命. 3. 常见的造作病 4.特点: 部位; 形态; 衣着; 现场 5. 鉴定: 案情调查; 现场勘验; 损伤检查; 衣物检查; 事件重建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 • 其他国标及省级标准
第四节 劳动能力的鉴定
一、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 1. 劳动能力的概念及分类 2. 劳动能力丧失的概念及分类
是劳动者由于因公或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 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的伤残失能程度。 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未丧失劳动能力 二、鉴定的引用标准 1. 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职工非因工伤残 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节 损伤程度的鉴定
一、概念 损伤程度鉴定是指法医工作者受到有关部门委托对被 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依据我国现行公布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作出此非致命伤是 重伤、 轻伤还是轻微伤的判断过程。包括检查和评 定两个过程。
二、分类及意义
1. 分类: 重伤、轻伤及轻微伤 重伤: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 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坏或严重的功能障碍。如:面 部疤痕单条长于5cm、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cm、三条 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cm,致使眼睑、鼻、口唇、 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轻伤:是指不论在受伤当时或伤后其程度都不会危及 生命的损伤;可伴有轻度的功能障碍或不遗留功能障 碍。如:面部疤痕单条长 3cm或者累计长度达4cm;
第五节 精神状态的鉴定
一、任务 二 、对象及内容
1. 对象 2. 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三、易导致行为异常的精神障碍
1.思维障碍 2. 知觉障碍 3. 意识障碍 4.智能与记忆障碍 5.情感障碍
四、精神异常与伤害
1. 一般特征: a. 作案的目的与动机不明确 b. 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 c. 缺乏保护性
①直接因果关系;②间接因果关系;③界限型因果关系 (参与度):即损伤与疾病单独存在均不能导致该结果, 目前的后果两者兼而有之。
三、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 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全面分析的原则,综合评定,避免以偏概全. 3. 仔细检查,以免遗漏. 4. 要客观真实的引用书证. 5. 要把握时限. 6. 要掌握好鉴定标准的尺度. 7. 对证据不能偏听偏信. 8. 要以客观检查为标准. 9. 慎重对待损伤的并发症及后遗症.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process and type)
(一)鉴定程序
(二)种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案件受理
1、鉴定
2、案情了解
2、补充鉴定
3、活体检查
3、再鉴定
4、现场勘查
4、联合鉴定
5、制作鉴定书
三、鉴定的特点
1、临床法医学鉴定和检查的对象是活体 2、临床法医学鉴定和检查要具备三性原则:
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 3、临床法医学鉴定涉及的范围广 难度大,对鉴定 人知识的储备要求高。 4、时限性:一般为30个工作日。
轻伤
重伤
二、分类及意义
轻微伤:是指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坏,经一般处 理后恢复而不遗留功能障碍的。 如:肢体皮肤的小锐器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 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等。
2. 意义: 为司法机关提供定罪量刑和经济赔偿的医学依 据,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判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类型 (1)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医临床学
Clinical Forensic/Legal Medicine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Conception)
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 及其它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 的人体伤、残及其它生理、病理问题并作出法医 学鉴定结论的过程。主要涉及损伤及伤残程度和 劳动能力、性功能、强奸、妊娠、分娩、坠胎、 酩酊状态、虐待、诈病、造作伤等问题。
b. 具有精神疾病的临床特点及伤人的特点 c. 作案的整个过程均具有精神异常的表现,
这是鉴定的重要依据
五、伪装精神病的鉴定
1.特征 2.鉴别 3.与癔病的鉴别
第六节 诈病与造作病(伤)的鉴定
一、诈病(simulation)
1. 概念: 为达到某种目的,身体无病的人假装患病。 2. 常见表现 3. 特点 4. 鉴定
第三节 伤残程度的鉴定
一、概念 伤残程度鉴定是指法医工作者受到有关部门委托对 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依据我国现行 公布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作出此 非致命伤是几级伤残的判断过程(1-10级)。包 括检查和评定两个过程。
关节活动度检查
鉴定的引用标准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2002)
第七节 虐 待
一、概念: 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
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 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
(maltreat,abuse)。 二、类型和方式
1. 类型: 积极虐待; 消极虐待 2. 方式: 精神虐待; 形体虐待
三、表现与特点
四、法医学检查
1. 一般检查 2. 仔细检查衣物及身体损伤的程度及种类, 并加以详细
二、特 征
1. 对发育不全、未满14周岁的幼女,意识丧失、精神病发 作阶段的患者或弱智病人等妇女,不论本人是否同意而 实施奸淫、性交者,均以强奸论罪。
记录,拍照. 3. 检查精神和情绪状态 4. 受虐尸体应尽早全面细致检查,包括体表与解剖检查.
五、鉴定的要点
1. 高度重视案情调查 2. 检查被虐者的发育 精神及智力水平 3. 正确作出鉴定结论
强奸 杀婴 Rape and Infanticide
第一节 强 奸
一、概念 男子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利诱、 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不能抵抗, 强行与之发生婚姻以外的非法性交行为,称为 强奸(rape) 。
二、造作病与造作伤
1. 概念: 运用各种方法,故意伤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身 体,造成自身的疾病或损伤称为造作伤/病(artificial disease/injury).
2. 特点: 目的明确; 伤病易查; 伤病较轻,一般不危机生命. 3. 常见的造作病 4.特点: 部位; 形态; 衣着; 现场 5. 鉴定: 案情调查; 现场勘验; 损伤检查; 衣物检查; 事件重建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 • 其他国标及省级标准
第四节 劳动能力的鉴定
一、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 1. 劳动能力的概念及分类 2. 劳动能力丧失的概念及分类
是劳动者由于因公或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 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的伤残失能程度。 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未丧失劳动能力 二、鉴定的引用标准 1. 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职工非因工伤残 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节 损伤程度的鉴定
一、概念 损伤程度鉴定是指法医工作者受到有关部门委托对被 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依据我国现行公布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作出此非致命伤是 重伤、 轻伤还是轻微伤的判断过程。包括检查和评 定两个过程。
二、分类及意义
1. 分类: 重伤、轻伤及轻微伤 重伤: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 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坏或严重的功能障碍。如:面 部疤痕单条长于5cm、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cm、三条 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cm,致使眼睑、鼻、口唇、 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轻伤:是指不论在受伤当时或伤后其程度都不会危及 生命的损伤;可伴有轻度的功能障碍或不遗留功能障 碍。如:面部疤痕单条长 3cm或者累计长度达4cm;
第五节 精神状态的鉴定
一、任务 二 、对象及内容
1. 对象 2. 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三、易导致行为异常的精神障碍
1.思维障碍 2. 知觉障碍 3. 意识障碍 4.智能与记忆障碍 5.情感障碍
四、精神异常与伤害
1. 一般特征: a. 作案的目的与动机不明确 b. 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 c. 缺乏保护性
①直接因果关系;②间接因果关系;③界限型因果关系 (参与度):即损伤与疾病单独存在均不能导致该结果, 目前的后果两者兼而有之。
三、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 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全面分析的原则,综合评定,避免以偏概全. 3. 仔细检查,以免遗漏. 4. 要客观真实的引用书证. 5. 要把握时限. 6. 要掌握好鉴定标准的尺度. 7. 对证据不能偏听偏信. 8. 要以客观检查为标准. 9. 慎重对待损伤的并发症及后遗症.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process and type)
(一)鉴定程序
(二)种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案件受理
1、鉴定
2、案情了解
2、补充鉴定
3、活体检查
3、再鉴定
4、现场勘查
4、联合鉴定
5、制作鉴定书
三、鉴定的特点
1、临床法医学鉴定和检查的对象是活体 2、临床法医学鉴定和检查要具备三性原则:
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 3、临床法医学鉴定涉及的范围广 难度大,对鉴定 人知识的储备要求高。 4、时限性:一般为30个工作日。
轻伤
重伤
二、分类及意义
轻微伤:是指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坏,经一般处 理后恢复而不遗留功能障碍的。 如:肢体皮肤的小锐器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 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等。
2. 意义: 为司法机关提供定罪量刑和经济赔偿的医学依 据,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判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类型 (1)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医临床学
Clinical Forensic/Legal Medicine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Conception)
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 及其它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 的人体伤、残及其它生理、病理问题并作出法医 学鉴定结论的过程。主要涉及损伤及伤残程度和 劳动能力、性功能、强奸、妊娠、分娩、坠胎、 酩酊状态、虐待、诈病、造作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