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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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今天探讨的主题是“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前不久,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出了一份关于中国100强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这份报告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关于这份报告我们稍候作一下分析。

在这个报告中我非常欣赏路伟所合伙人吕立山先生讲的一句话:一般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以法律风险的方式爆发出来。同时,我们和著名经济学家温元凯先生进行探讨的时候,他讲过一句话我也非常认同:我们可怕的不是风险,而是面对风险的浑然不觉。我觉得是非常有道理的。我自身感觉到法律在我们走向法治社会中可能是毁灭企业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也是企业家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我今天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和相关防范的技巧和知识:第一,主要从中国企业家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以及法律风险来探讨防范法律风险对企业家健康发展的意义;第二,主要着重探讨当前中国的企业家所面临的八大类法律风险

及防范的一些知识。第三,着重探讨企业家法律风险的一种应对的策略,从宏观上和微观上的具体操作方面。

一、从企业家的遭遇和危机透视企业家的法律风险

褚时健,1999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后又改判为有期徒刑17年,褚时健入狱以后,在2002年已经办理了保外就医。褚时健1928年生人,保外就医的时候已经75岁了。褚时健在主持红塔集团的时候,当时还是一个小作坊的小厂,在他主持工作期间,他给国家上交总的利税是931亿,加上红塔本身品牌的无形资产的效益,是1400个亿,也就是说,他给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所得到的薪水、报酬全部加起来18年没有达到80万。就他这样一种经历,给后人一些启示,对国企老总他们的人力资源的贡献怎么样得到体现,他是一个悲剧性的人物。

再看到褚时健、牟其中、唐万新(德隆老总)、周正毅、黄宏生、顾雏军、陈久霖这些企业家他们都上过胡润的富豪榜,他们也很快地陨落下去。从这些人身上,他们的遭遇可能是我们时代发展的一个剪影,他们的命运总是和时代的发展紧密地联系

在一起,并且推动了这个时代的发展。褚时健可能是一个悲剧性的人物,但是他对于推动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做出了一些贡献,其他一些企业家的命运,不管是牟其中还是唐万新还是周正毅,他们在企业发展很顺利的时候,在他们的事业发展很顺利的时候,可能人们感觉他们像是一个巨人,就像阿喀琉斯一样的了不起的英雄。但是他们只要以任何一种方式触犯了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可能遭受到的是灭顶之灾,这种灭顶之灾不仅对于企业家个人是一种巨大的杀伤性,对这个企业往往也具有非常大的杀伤力。

在分析这些企业家的遭遇以后,我们对中国企业家他们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确实需要认真地面对,来防范这些一些风险。引来胡润排行榜对中国的富豪进行了排名,胡润排行榜上的富豪无论是仰融还是周正毅等等这些富豪都在一夜之间轰然倒下。我们越来越关注他们所面临的法律危机问题。企业家是21世纪最稀缺的资源,是和平时期的英雄,这些一些资源我们怎么样来保护他,怎么样来使他更好地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企业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我觉得其表现形式有一般四种:

1.刑事的风险:唐万新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牟其中被判出无期徒刑;黄宏生进去了以后再出来;顾雏军现在关在南海一个看守所里,前不久科龙集团把股份出让过海信也是他签的字,也就是说他对于民事权利还可以行使一部分,但是他对于这个企业他所能够做出的贡献已经没有办法了。陈久霖(中航油新加坡老总)被判了4年零3个月。

2.民事上的风险:随着企业家承担巨大的刑事责任,所在的企业往往受到非常大的损害,像杨斌——中国第二富,他所办的荷兰村,在他出任朝鲜新义州特首,他自称是金正日的干儿子,这个过程中,他自身被判处了18年徒刑,整个的荷兰村也轰然倒下。

3.行政方面的风险:最典型的就是刘晓庆案,最终没有追究她相关的刑事责任,而是对她除以行政方面的处罚。

4.安全方面的风险:

二、当前中国企业家所面临的八大类法律风险

(一)企业家生存安全性的法律风险

1.企业家个体人身安全的风险

2003年1月16日,福建省轮船总公司老总刘启闽在办公室被刺;

2003年1月22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著名民营企业家李海仓遇害身亡;

2003年2月12日,浙江首富周祖豹和侄子先后被乱刀捅死;

2004年1月10日,香港卫视前董事局副主席周一男在深圳惨遭灭门;

2004年底,有川西首富之称的四川某县政协副主席被身缚炸药的农民炸得粉身碎骨。

这些血淋淋的案件启示我们企业家对自身的生

存状态,这些直接对个体进行杀伤的风险确实需要相当的防范能力。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第一,风险防范的意识;第二,个性和习惯,有的人个性非常得张扬,容易给自己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第三,处理这些矛盾的艺术,怎么样化解这样一些非常激烈的矛盾。

2.关于民营企业家“原罪”的问题

在民营企业家发展过程中,人们往往感觉他们的原始积累、他们淘到的第一桶金和他们不断淘金的过程中,总认为他们是一种违规的操作形式,特别是在税务等方面,都认定他们是有原罪的,这种说

法有相当的影响力。对民营企业家所谓的原罪问题,有很多种学说:

(1)追究说:认为要把这些人的问题都要查清楚,证明他是否清白,如果他有问题,应该彻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赎买说: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然后设计出一些方案,让民营企业家现在掏出一部分代价来为以前的非法获利行为进行赎买;

(3)豁免说: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事情,只要健康发展就好;

(4)搁置说:不管是非如何,现在不去管这些事。

我的学说叫“清白推定说”,法律的思维就是无罪推定,一个人在证明为有罪的之前,我们都应当推定他是无罪的,这种法治的思维在企业家的原罪问题上就是一个清白推定说,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没有通过相应的程序来证明这个民营企业家存在着违法甚至犯罪问题,就应该推定他是清白的,这是我的第一个基本观点。第二,对这些民营企业家的贡献,我觉得要历史地辩证地来看。在一个地区民营企业越活跃,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就越高,比如浙江、江苏、上海都是如此,也就是说从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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