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登记实务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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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登记实务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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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如何认定投资公司的问题。新《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与一般公司有所区别,即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到位。在操作中就面临着如何认定投资公司的问题。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投资公司主要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公司名称中包含“投资”、“控股”字样;二是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营业务是投资。省局认为,投资需要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做保障,在国家总局意见的基础上,投资公司还应具备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从合理性出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应掌握在500万元以上,取冠省名的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二、关于公司是否能向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的问题。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且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但排除了需要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公司不得向非法人组织投资。从对法条的理解上来看,公司可以向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但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此类登记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产、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转移手续。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以需要办理产权证明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因此公司首期出资必须以货币、机器设备等无产权证的财产出资。

五、关于新版执照的问题。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执照,1994年7月1日制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将同时废止。1月1日起,凡是领取新表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办理登记的公司应核发新版执照;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老表格,按照老《公司法》的要求办理登记的公司应倒签核准日期至12月31日,核发老版执照;对于存量部分,是否换发新执照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换发工作,国家总局目前还没有规定,等规定出台后,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如何把关的问题。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省局认为,国家总局已下发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时提交的材料按照《规范》执行。但是各级登记机关应履行审慎尽职的义务,特别是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应严格审查投资人资格,避免出现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人有限公司。

七、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问题。根据老《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行政法规对具体经营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表述不明确,给登记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调例》对前置审批的法律依据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各级登记机关应不折不扣地、严格地按照国家总局目录执行。在该目录出台前,各地应按照实际工作中的操作规范进行,省局下发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也可以作为参考。

八、关于听证的问题。《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没有规定听证是企业登记的程序,新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登记程序中也没有规定听证程序。因此,听证不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程序。

九、关于公司住所的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次明确了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

文件。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有别于公司生产场所或经营场地。《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已明确了公司的住所使用证明是指产权证、租赁协

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对住所的审查主要是根据以上材料确认公司对该房产是否具有使用权,至于房产的功能、性质等事项的审查,《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已明确规定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的职权,公司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

十、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新《公司法》明确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继承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等多种方式,情况相当复杂,各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十一、关于未按期出资的公司是否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问题。省局认为,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按期出资的公司,可以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在依法接受处理后,才能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

十二、关于撤销登记的问题。新《公司法》设置了因决议无效而申请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制度,即股东会或董事会程序、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或宣告决议无效。公司根据该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人民法院撤销决议或宣告决议无效后,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这类登记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而不是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公司在申请撤销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办理撤销变更登记。

十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问题。根据老《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需要履行政府审批手续,投资范围一般是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人主体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仅限于国务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十四、关于法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的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法人性质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主要把握三点:一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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