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债权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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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债权协议模板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期限:;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依据上述合同足额向甲方发放人民币元贷款后(以下简称“该贷款”),乙方义务即已履行完毕。该贷款即构成乙方对甲方的单方债权,即甲方单方面负有向乙方还款、付息以及完全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而乙方对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相应的对等给付义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就上述合同有关补充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已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均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现自愿向某省某市国民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赋予前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甲方特别确认:自乙方履行完毕上述合同项下贷款义务之日起,甲方即保证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否则,如甲方未按上述合同的规定履行或完全履行应偿债务,乙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上述合同、本《补充协议》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郑重承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括甲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举证责任分配: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须对本方已经履行上述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义务和甲方违约的事实及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如甲方认为乙方主张不成立,则甲方应对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条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债务履行的核实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在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应按照信函方式就甲方的债务履行情况予以核实。如下:
公证处接到乙方所提出签发执行证书书面申请后,应按照甲方所指定通讯地址(见附表)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债务履行情况核实通知》,要求甲方于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以邮戳为准)内以书面方式对其履行债务情况进行说明以及对乙方的主张进行抗辩并应提交相关举证材料。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时,甲方未向公证处举证对乙方主张进行抗辩,或虽有举证但不足以对抗乙方主张,或乙方未与甲方达成展期还款或者其他和解协议,则视为甲方对乙方主张的违约事实及责任无异议,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偿债务的事实及其他违约事实确有发生且未偿债务确如乙方的主张。在此情形下,甲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公证处根据乙方单方面提供证据所确认的未偿还债务数额等违约事实,公证处有权据此签发执行证书。
甲方同时保证:附表所列的通信方式等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证处,否则公证处有权依据本协议所列的通信方式向甲方寄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公证处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其核实义务。
第四条附则:
1、本协议内容与上述合同相关内容冲突或上述合同未予明确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系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其中一份由某省某市国民公证处留存。若合同间不符,以留存于某省某市国民公证处文本为准。
注:1、收信人应为本人,若为他人代收的,则公证处向收信人邮寄即视为已向本人通知;2、收信人可指定1或2个通信地址,若指定2个通信地址的,则公证处应向2个地址同时邮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