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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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3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4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5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所有建设项目质量负有监管职责;项目管理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质量管理,是建设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6条公司质量安全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建设项目质量方针、目标;

(二)组织制定项目建设有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规章;

(三)对项目组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及现场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四)收集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质量事故等情况;

(五)在公司领导授权下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参与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第7条项目组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分解管理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二)严格监督参建各单位执行国家、住建部、国家能源局有关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建设管理责任;

(三)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管理工作;

(四)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领导参建各单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评优和考核等活动,督促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8条项目组应根据质量管理特点和要求做好人员的岗位安排和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9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住建部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及项目

组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组领导下,开展施工配合工作,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

(三)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参加地基处理、桩基的地质确认、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与变更设计的审核、质量事故调查和重要技术方案审定。

(五)负责勘察设计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合理使用年限。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

家和住建部标准的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六)负责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对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应在设计文件中做出详细说明。

(七)参加项目组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10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国家能源局质量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公司和项目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二)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项目质量管理专职部门,明确分管负责人,制定项目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和管理制度,配齐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报总监审核、项目组备案。

(三)配置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仪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四)从事技术、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人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单位和部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机构或属地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五)接受监理、项目组、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原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检测、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证各种原材料和每道工序质量合格。

(七)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竣工验收,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文件。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对设计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保修。

(八)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九)专业分包单位应对自己承建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十)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参加项目组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十一)按住建部相关要求,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11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质量管理,对承担的监理工作负责。

(二)接受监督部门、项目组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住建部有关文件要求,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

(四)对原材料检验、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按规定频率进行平行试验和见证。

(五)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

(六)向项目组报送有关质量报表、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等质量信息资料。

(七)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并督促处理方案的实施。

(八)参加项目组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12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住建部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配置满足检测要求的人员、设备,保证检测方法正确、设备先进、结论准确及时,出具报告及时和合法有效,对检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项目组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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