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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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157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五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157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凡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必须符合渝办发[2006]267号文件规定的支持范畴、基本条件,应当是库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库区重点区县(自治县)或市级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重点工业园区项目以及有利于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应在1亿元左右,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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