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人员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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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人员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失业、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税收优惠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2005年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最
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到期满为止。
适应对象: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吸纳失业、协保、农余人员可免税
新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不足30%的,在相应年份内按比例
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有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吸纳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所
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吸纳失业、协保、农余人员的创业者。
进入都市型园区企业有补贴
进入都市型工业园区的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增岗位或
利用现有岗位招用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根据当年度企
业实际使用的人数,享受最高人均2000元的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
适用对象:选址在都市型工业园区的创业者。
以上优惠政策主要是鼓励失业人员创业,以及鼓励创业者吸纳本市的失业人员。除了上述政策外,上海各个区县也有相应的配套鼓
励政策,创业者通常可享受可市、区两级相关政策的双重优惠。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原则上可以享受全额补贴。开业3年内的小企
业开业者或有开业意向的在职人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此外,在参加创业培训班期间,以上人员还可享受一次与开业项目
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的费用补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参
加创业培训,并成功开业的,可凭借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
织证书、《劳动手册》等有关证明,一次性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开业资金。
适用对象: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创业者。
创业培训主要是帮助创业者了解创业环境,熟悉创业政策法规,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必备知识,提高创业综合素质,并跟踪解决创业
中的难题。建议经验不足的创业者在开业前可通过参加创业培训来
热身。此外,开业后,创业如在经营中碰到问题,还可向上海市开
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寻求咨询。
上述创业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上海市居民,是为了提供就业机会。普通公司可注册在上海郊区的开发区,享受高额的税收返还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