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料整理(新)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绿通】复印件(盖公章)。

2)【总包、监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监理不需要安全许可证)。

3)【外地企业要有进京施工许可证及外地劳务企业在市建委监管中心要备案】复印件(盖公章)。

4)地下管线移交单复印件(可以不用盖章)。

5)渣土消纳证复印件(可以不用盖章)。

6)防雾霾公示牌照片(不用盖章)。

7)体验式安全教育照片(不用盖章)。

8)综合责任书(盖公章)。

9)【建设、施工、监理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盖公章)。

10)京建法【2015】9号文中的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盖公章)。11)京建法【2015】9号文中的表JD-1-2中的人员要人证合一,所有人员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关于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具体要求:施工总包企业法人安全A本,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做具体要求,企业安全负责人A、B、C本都可以,项目经理安全B本,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做具体要求,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C 本;监理企业中的企业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安全监理都要有安全监理培训本;专业分包单位要求同总包企业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施工队长要有施工队长本,项目安全负责人要有安全C本)。

表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栏中,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法人为建安A证,项目经理为建安B证,项目安全负责人为建安C证。

表中“职业资格证书”栏,总包、专业分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应建造师证,监理单位总监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施工队长证。

表中人员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填“无”。

根据表中人员附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京建法【2015】9号文中的表JD-1-2中在各个单位名称上面加盖各个公司自己的公章。

1 of 3

13)京建法【2015】9号文中的表JD-1-3中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复印件(可以不用盖章)。

14)边坡支护方案需要支护单位和总包单位双重审批,必须公司总工审批,审批表复印件(可以不用盖章)。

支护公司编制方案,支护公司总工批>>总包项目批>>总包公司总工批>>总监批

15)专项方案必须公司总工审批,审批表复印件(可以不用盖章)。涉及到安全的方案总工或者公司安全部长审批。

专项方案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有涉及到现场的安全的,比如临电方案、脚手架方案、卸料平台方案等,还有雨施方案、冬施方案等。

16)京建法【2015】9号文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3):建设单位填写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17)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需要提供(①登记编号②安装拆卸告知单

③使用登记表④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复印件(不用盖章)。

18)冬季、雨季施工方案审批表复印件(不用盖章)。

19)表JD-4中的对本工程其他施工安全要求:

1、海淀区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将依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 号)的各项规定对本工程进行监督,请参建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对我们的监督给予配合。

2、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考评工作。

3、各参建单位必须落实《海淀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综合责任书》的内容。

4、施工过程中我处将及时下发各类文件,请参建单位认真落实。

5、各类预警信息我处将通过联系人及时转达到你项目,务必及时按要求落实

预警响应。

20)《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JD-4):人员签字必须手签。表JD-4中的参建三方单位名称上面分别盖各自的公章。

21)整改报告:附整改前后照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2)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内

2 of 3

容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等。

23)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详见京建法【2015】9号文第十七条并填写表JD-10和京建法【2015】15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包括京建法【2015】15号文第十四条中第(一)至(六)项内容),查验自评材料后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即15号文附件4)。

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考核不合格。

24)终止监督时:详见京建法【2015】9号文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申请、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查验后填写并留存《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9)

3 of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