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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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0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
笔者在执法实践中调查研究发现,在工商行政执法领域最容易激化矛盾、引起诉讼的行政强制手段就是查封扣押。原因在于查封扣押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限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利害性等性质,容易引发矛盾。同时,查封扣押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且缺少减少和化解矛盾的措施。
一、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具备法定条件
查封扣押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说即使在紧急的情况下,只要工商机关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就可以防止危害发生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工商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为了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在原本不需要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实施查封扣押,使查封扣押呈现混乱的局面。
(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认知错误
一是相对人错误。查封扣押针对的相对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如果相对人并无违法行为或者其违法程度尚不足以追究行政上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其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否则容易导致查封扣押行为的泛滥,失去服务工商行政执法的目的。而现实中为了在执法办案时对相对人产生威慑力,执法人员往往容易滥用职权实施查封扣押。二是对象错误。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对象错误也会导致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违法。现实中,一些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相对人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使当事人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侵犯相对人合
法的财产权益。
(三)违反法定程序
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主要是以下两种:一是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不按照法定的立案、调查、决定、告知等程序进行,或漏掉了某项程序,或者法律程序倒置。二是超过法定期限。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及时处理或迟迟不归还相对人。查封扣押不是对相对人财物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果行政机关迟迟不作出处理决定,意味着相对人迟迟不能实现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即不能实现对该物的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
(四)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涉及工商机关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10多部法律规定。这其中有普通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因此在适用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然而实践中往往容易乱用,要么适用错误的法律依据,要么引用法律法规无具体条款项。
二、对策研究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美国法学家埃尔曼说,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加强对行政查封扣押权力的控制,关键在于行政执法者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基本素质的提高。执法者法律素质低的一个极为可能的后果是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法规的意图。因此,必须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更新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执法人员对查封扣押法律依据的熟悉程度。同时,要加强对法理学、行政执法理论与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项学习,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的法制理念和
执法水平,转变重程序轻实体的思维模式。
(二)查封扣押应当依法进行。
一是查封扣押的主体合法,必须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二是查封扣押时工商执法人员必须要有合理的证据理由认为当事人涉嫌违法,即所掌握的证据已经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不存在牵强的事项。三是查封扣押的程序必须合法。比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立案后查封扣押;按照查封扣押的法定时限先解除再调查,以免让当事人的损失更大。四是查封扣押适用的法律依据要遵循法律位阶并明确到具体的条款项。实践中,在文书中只标明某一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具体条款项的做法,不但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在复议和诉讼后中是将此种情况直接判断为适用法律错误。
(三)查封扣押注意方式方法。
第一、把握好查封扣押的各个环节。查封扣押之前应当依法告知“查封扣押不等于没收,检查结果出来后,如果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没有问题,工商部门将原物退回。如有缺损,照价赔偿”。查封扣押过程中应当快查快办,速战速决,以免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导致难以执行。查封扣押之后履行好财物清理和签字等相关手续,物品清理必须详细准确无误。
第二、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书面委托的人在场。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相对人的财产时,相对方若是公民个人,应通知其本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并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若相对方是组织,则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如果当事人无法到现场,必须有当事人书面委托的人在场,并通过请人见证的方式,避免当事人不认账。
查封、扣押行为作为一种直接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工商部门如果不依法合理进行进行,不但容易激化矛盾,而且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此
同时,查封扣押措施对保障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对防止社会危害的扩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必须辩证第看待这一措施在工商行政施法领域的使用,做到达不到条件时坚决不使用,该用的时候依法慎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