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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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核心内容: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有规范的支付标准。失业保险缴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本文将通过《法律快递劳动法》为您梳理2013年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和办理条件。

一、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和国家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城镇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其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其本人工资的1%缴纳。国家机关按本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本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该单位上一年度的市、州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确定。

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中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直辖市和设区市;其他地区的总体规划水平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缴费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体规划水平所在地区没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总体规划水平所在地区不一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哪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

至于低于最低工资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主要考虑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支付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个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这个原则出发,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不应高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就容易形成养懒人的制度,不利于失业者积极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不应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仅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且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基于上述考虑,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上述支付标准。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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