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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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案例1

【案例名称】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

【案例适用】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案例来源】根据平:《英国的单一监管体制及其启示》,《中国金融》2000年第3期;中国银行伦敦分行:《现代金融混业监管的最新模式》,《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1期等报刊资料整理编写

【案例容】

英国金融服务业非常发达,从业人员有100多万,产值约占GDP的7%,同比高于美国、德国、日本的有关比例④。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不久,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决定把包括英格兰银行在的原9个政府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集中由一家新成立的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承担,统一负责对英国的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FSA下设金融监管部、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行政部和管理部。金融监管部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对养老金的监管;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负责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申请,起草金融监管标准和法规并推广执行,负责客户调查并受理客户投诉,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打击金融犯罪等;行政部和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部审计、部财务、信息系统、大宗采购和日常办公管理。英国的此项改革在国际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按照金融服务局改革方案,金融服务局将兼具以下机构在监管和注册方面的职能,包括:(1)建筑协会管委会——建筑协会;(2)互助协会委员会——互助协会;(3)贸易产业部保险委员会——保险;(4)投资管理监管委员会——投资管理;(5)私人(个人)投资机构零售投资业务;(6)互助协会的注册机构——信用联合会的监管(包括对建筑协会、互助协会、产业协会,以及其他互助协会的注册记录等);(7)证券期货管理机构——证券和衍生金融产品业务;

(8)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投资业务(包括对交易所和清算所的监管);(9)英格兰银行部的审慎监管部——银行业的监管(包括货币市场的批发业务)。

金融服务局的目标和任务是:(1)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2)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3)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应需的保护;(4)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成为“好督者”,

金融服务局在其工作中特别注重下列环节:(1)最有效和节约地使用资源;(2)强调被监管机构管理层的尽职尽责;(3)被监管机构在接受制约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和金融业得到利益;(4)为金融创新提供条件;(5)保持英国的竞争地位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6)鼓励金融机构间的竞争。

金融服务局监管的分类如下:(1)风险性监管。金融服务局基于金融业务的性质,特定机构在市场上的风险种类以及客户的复杂心态,采用灵活多样的风险性监管办法来制订监管标准和监管条例。金融服务局确信在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的监管工作中的适当区别能反映顾客的愿望和相应的保护要求。(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金融服务局为确保金融的安全对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进行检查,以保证是否按审慎和公正原则进行,是否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制度和控体系,其员工是否称职。(3)促进合规经营金融服务局通过机构的监管和市场的认知,促进金融机构能合规经营。(4)权力的一致性。金融服务局通过协调各机构和分支机构对交叉业务采用一致的政策进行监管。(5)监管标准的严肃性。金融机构不能服从或遵照监管条例的,金融服务局将进行干预和强制执行或根据适当的补救措施和原则限期金融机构达到标准。

在新的环境下,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三者仍然密切合作,但其分工亦很明确:(1)英格兰银行:负责英国金融和货币体系的整体稳定及其基础设施(如支付系统)的特殊支持作用。(2)财政部:负责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框架建设和支持。(3)金融服务局: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对有问题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的监管。

【案例评析】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放松对某些金融领域的限制,在1986年完成了“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建立多元化经营的综合金融企业集团。此举旨在进一步开放市场,引入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保持和强化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自此,英国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得以与建筑业协会、投资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的业务互相交融。新的市场环境使分业监管逐渐暴露出不同监管实体在实施其监管过程中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同时,一个金融机构受几个监管机构的重叠监管也造成被监管者的成本和工作量增加。这种政出多门的混合监管看似“轰轰烈烈”、无所不包,实则容易造成“死角”,如某些被监管者可以用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人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达到逃税、部交易等目的。统一监管体制的出现正是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的结果。

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好处之一是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economies ofscale)和监管“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与多边监管机构相比,统一监管不仅可以节约运行成本,而且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共享资源”,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同时,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

统一监管的好处之二是可降低道德风险水平。如果货币政策与银行业监管融为一体,往往会使中央银行运用最后贷款人的特权保护商业银行不至于倒闭,由此导致低质量信贷资产的刚性增加,使银行业产生道德风险,并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预期水平。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局,这样就可大大地降低道德风险。

此外,统一监管还可避免多边监管容易产生的监管疏漏与监管冲突,可以全面评估和掌握单个产品、单个机构和整个体系的风险。监管疏漏可能缘于监管机构权责不清,也可能缘于权责不对称。而监管冲突是由于不同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所致。监管冲突可能会导致重复监管,还可能导致监管效力的降低,因为,当同一机构面临多个监管者,而每个监管者都坚持自行其是时,结果要么是久拖不决,要么是无所适从。简言之,监管疏漏可能导致监管机构的相互推诿,监管冲突则导致监管的久拖不决。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分业经营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国际上金融监管也在发生着变化。由一个机构来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单一监管体制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继英国之后,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等国也都实行类似的监管模式,还有些国家正在朝这个方向转变。对统一监管的关注在美国取消《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以后达到了一个新阶段,该法的取消意味着美国重新进入金融混业经营时代。如何面对混业经营带来的新的挑战,特别是如何更为有效地监管越来越庞大的“金融航母”,是美国金融监管者的新课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不少经济学家敦促美国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把所有的金融机构和相关的金融业务置于统一的监管之中。统一监管可提高对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但实行此种体制要求被监管机构有健全的控机制和较强的行业自律性,同时也要求监管人员具有较强的跨行业风险分析能力。总体上说,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程度、金融监管水平、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程度决定一国是否应该实行统一监管体制。我国目前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执业体制,因此金融监管也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形式。但目前我国已有少数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也越来越多,如商业银行为保险公司代理部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联合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等。在这种环境下,分业监管虽有利于集中精力对各自所负责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使监管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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