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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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1 /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甲银行诉乙公司、丙银行、丁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应当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仍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

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应根据债转股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在承兑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部分兑付的持票人有权就剩余票款向前手进行追索。

基本事实2019年5月23日,原告甲银行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转贴现买入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出票人为丙上市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收票人为被告乙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

该汇票经背书转让、贴现后,由被告丙银行将票据转贴现给被告丁银行,被告丁银行又转贴现给原告甲银行。

现票据流转阶段为“提示付款已确认拒付”。

2019年5月,相关监管部门对乙银行实行接管。

2019年7月13日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在电票交易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

同年7月,原告收到乙银行支付的案涉汇票80%的票款1600万元,其余400万元未获偿付。

2019年9月,某中院裁定受理丙上市公司重整案。

原告甲银行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确认债权400万元(普通债权)。

后丙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据此,原告可获偿50万元现金,另350万元债权以转股方式清偿。

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将原告受偿现金和股票提存,但原告未受领。

2021年2月,乙银行经法院裁定破产。

原告就400万元未获偿付的票款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未果,故诉请被告乙公司、被告丙银行、被告丁银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款400万元,以及以票款400万元为基数,自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持续深化精品战略,彰显金融裁判规则引导作用,先后审结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一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多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现发布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促进适法统一、规范金融交易、建立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目录01.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2.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投服中心诉张某某、王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03.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李某某诉某信息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4.预测性信息重大差异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朱某诉某软件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5.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责任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诉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06.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担保功能的司法认定及实现路径--某信托公司诉某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07.“非典型主动管理型信托”中受托管理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08.认可和执行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判断--某商业银行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09.未经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能否排除执行的司法裁量--某发展投资公司诉某银行、第三人某资本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10.首创“打包上拍、分拆竞买、价高优选”批量车位处置新模式--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集团投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01.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调解要旨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法院可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调解中明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主次责任,积极推动投保机构有效履职,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从而实现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在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

金融维权案例

金融维权案例

金融维权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套路和骗局浮出水面,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维权成为了投资者维护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以下是一些金融维权案例,供大家参考。

1. 北京某P2P网贷平台虚假宣传案2019年初,北京市崇文区一家P2P网贷平台的投资者反映,该平台虚假宣传,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调查发现,该平台在宣传中宣称其借款人信用评级均为A级,实际上却存在大量的D、E级等风险极高的借款人。

维权团队代表投资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最终将该平台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2. 上海某基金公司擅自更改合同案2018年,上海某基金公司在旗下某基金销售时,擅自更改了投资者合同,将原本的8%年化收益率降至6%。

此举引起了众多投资者的不满,律师代表投资者起诉该公司,最终取得了胜诉,并获得全额赔偿。

3. 沈阳某股票经纪公司内部买卖案2017年,沈阳某股票经纪公司的一名经纪人在其客户账户内进行了买卖操作,结果导致客户的账户亏损近百万。

客户起诉该公司,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客户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赔偿金。

4. 北京某期货公司恶意平仓案2016年,北京某期货公司在其客户账户内进行了恶意平仓操作,导致客户亏损严重。

律师代表客户提起诉讼,最终取得了胜诉,并获得全额赔偿。

5. 上海某保险公司虚假宣传案2015年,上海某保险公司在宣传其产品时夸大了收益,并隐瞒了产品存在的风险。

该公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罚款,并需要对受影响的客户进行赔偿。

以上金融维权案例向我们证明了:投资者可以通过维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投资时,要选择正规平台和产品,并注意风险,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1、许某洗钱案案情简介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上海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期间,获悉其哥哥许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海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仍然提供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供许某甲用于转移募集所得资金。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许某名下五个银行账户接收A公司、B公司及关联公司、关联账户资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洗钱犯罪看似远离我们的生活,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兴起,各类金融产品、私募产品层出不穷,根植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洗钱罪可能与我们只有咫尺之遥。

洗钱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进行如下提示:第一,个人不要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其账户,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公民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亦不要碍于亲情等情面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事出有因时,务必谨慎对待,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甚至自身成为洗钱犯罪的嫌疑人。

第二,相关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业务监管,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租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同意将以下描述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指定的用途,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1.1 租赁物名称:[具体租赁物名称]。

1.2 租赁物规格型号:[具体规格型号]。

1.3 租赁物数量:XXX台。

1.4 租赁物用途:[具体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XX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总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3.3 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收取违约金。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4.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XX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结果。

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养5.1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养。

5.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法院诉讼解决。

202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1.上海富豪家族金融诈骗案
该案涉及一富豪家族成员通过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亿元,被上海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2.上海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案
该案涉及一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投资人本息,被上海法院判决返还被害人投资本金。

3.上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贿案
该案涉及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高管为获取项目优先开发权,向政府相关职员行贿,被上海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4.上海著名商界人士涉黑案
该案涉及一著名商界人士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经上海法院以涉黑罪名判决其无期徒刑。

5.上海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涉及一P2P平台通过虚构理财项目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亿元,被上海法院判决返还被害人本金。

6.上海大型国有企业贪污公款案
该案涉及一大型国有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过亿元,被上海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7.上海保险公司强迫交保险案
该案涉及一保险公司通过强制销售手段,强迫被保险人购买高额保单,被上海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8.上海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案
该案涉及一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不合法的渠道,非法集资达数千万元,被上海法院判决追缴非法集资款项。

9.上海律师涉嫌受贿案
该案涉及一律师涉嫌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索贿受贿,被上海法院判决有
期徒刑。

10.上海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
该案涉及一证券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非法获利上千万元,被上海法院判决追缴非法获利。

这些案例展示了上海法院在金融商事审判中的执法力度和公正性,为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一、金融机构有义务及时更正错误征信信息——陈某与甲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信用是社会成员对民事主体经济上的评价,以其经济生活中的可靠性或支付能力为内容。

侵犯个人信用利益,并不以错误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为构成要件。

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不及时更改错误征信信息,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甲银行与陈某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银行于2013年3月13日向陈某发放贷款人民币422万元(以下币种同),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涉案贷款到期时,陈某未按时偿还本息。

双方于2014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就涉案贷款的本金、利息、费用等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重新作出约定。

陈某在2014年6月、7月、8月均按此《和解协议》偿还了欠款。

至2014年9月底,陈某尚欠部分逾期利息、律师费,但甲银行告知其可以减免部分律师费和罚息。

2014年9月30日,账户状态为“结清”。

2014年10月17日,甲银行以“贷款还清”为由注销涉案抵押权。

2015年10月22日,因办理贷款业务,乙银行向征信系统查询了陈某的征信信息,查询的结果显示陈某仍有79,353元贷款逾期未还。

陈某要求甲银行更正其征信信息,但甲银行未予更正。

陈某遂起诉请求甲银行变更其征信信息,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银行在诉讼期间更正了征信信息,但认为该错误信息没有得到广泛传播,并未侵犯其个人名誉,故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沪民再13号民事判决:甲银行赔偿陈某1万元。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信用是社会其他成员对民事主体经济上的评价,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可靠性或支付能力为内容。

与名誉权相比,信用虽然也是一种社会上的评价,但两者的保护范畴不同,在其构成要件上也存在差异。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专业法院,处理了许多重要的案件。

以下是一些上海金融法院的十大典型案例:
1. 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纠纷案,该案涉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合同履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 证券交易欺诈案,涉及某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该案成为监管部门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典型案例。

3. 金融产品纠纷案,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合同解释和风险认定问题,对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

4. 银行违规操作案,某银行因违反监管规定进行不当操作,导致客户损失,该案成为银行业合规经营的警示案例。

5. 互联网金融纠纷案,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欺诈等
问题,对于监管部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6. 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某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发生违法行为,该案成为加强金融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7. 银行间债券违约案,某银行间债券发行人发生违约,该案对于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和债券违约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指导。

8. 资产管理计划纠纷案,某资产管理计划涉嫌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该案对于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9. 金融诈骗案,涉及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活动,该案对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和监管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10. 跨境金融违规案,涉及跨境金融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对于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和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案例涵盖了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金融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经验。

上海金融法院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案例上海金融法院是中国上海市的一家专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法院,负责处理涉及金融交易、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纠纷案件。

在过去的几年里,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例,对于保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介绍两个上海金融法院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违约纠纷公司在上海的金融市场上发行了一款名为“X计划”的理财产品,承诺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的稳定增长。

然而,在投资期限结束后,该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投资者的收益,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并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接受了这起纠纷案件,并对该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通过调查和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约行为等问题,并认定该公司对投资者构成了违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该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此案的审理结果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争议贷款纠纷银行与企业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该企业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然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该企业却未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引发了双方之间的贷款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接受了该案,并对此进行了审理和调解。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发现该企业的盈利能力出现了下滑,并导致其无法如期归还贷款。

鉴于该企业尚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上海金融法院结合双方的财务情况和经营前景,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最终,该企业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并增加了担保措施以保证偿还能力。

该案反映了上海金融法院在处理贷款纠纷时注重案件的特殊性和各方的合理利益。

通过合理的调解,上海金融法院避免了案件进一步恶化,并保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总结: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中国金融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上海金融法院在处理纠纷案件时注重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能够制裁违约、欺诈行为,又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上海高院发布2022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第146-149号)

上海高院发布2022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第146-149号)

上海高院发布2022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第146-149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21•【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2022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等4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三批(总第二十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资产管理业务等金融类相关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参考性案例14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讨论通过)关键词金融 / 资管业务 / 差额补足 / 保证裁判要点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

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

投资人之间自愿利用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该行为原则上合法有效。

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责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584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第113条)基本案情2016年2月,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公司)与被告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浸鑫资金),同时签订《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其中招商财富公司认缴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28亿元,光大资本公司认缴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6,000万元。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金融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刘洪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刘洪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梦颖刘洪俊【代理律所】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华宇波【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本院观点】根据《银行监管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被上诉人上海银保监局具有受理上诉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新证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银行监管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被上诉人上海银保监局具有受理上诉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针对上诉人所提出的浦发银行未经同意,擅自频繁向上诉人手机发送营销短信,严重滋扰上诉人正常生活这一举报事项,被上诉人认定对浦发银行进行监管超出了该局的监管范围,据此作出0481号《通知书》,后将该《通知书》向上诉人邮寄并由上诉人签收,认定事实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华宇波的上诉请求难以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华宇波负担。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1•【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年10月目录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案例二涉外仲裁协议中的外国法查明案例三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管辖异议的效果案例四债券质押回购交易主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成立案例五同一交易关联合同的合并仲裁案例六仲裁协议当事人真意的合理判断案例七仲裁条款扩张适用与合同变更的判断案例八涉外仲裁裁决项存在笔误的承认与执行案例九主合同仲裁条款能否及于从合同的判断案例十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18-2023年)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H证券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裁判要旨】债券发行文件中《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中包含不同仲裁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可合理推定的意思表示,确定具体仲裁条款的成立和生效。

【基本案情】H证券公司系某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L银行与H证券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向H证券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认购协议》第5条约定:《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共同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以及《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H证券公司统一拟定,并于2017年9月前由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申报审核系统。

其中,《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仲裁解决。

《标准条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将争议提交通过S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2024年2月,S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H证券公司以S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

刘海峰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海峰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海峰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金融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海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当事人】刘海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当事人-个人】刘海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海峰【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2018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央行上海分行)收到刘海峰邮寄的举报信,举报事项为: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付公司)和商户串通、诈骗客户投资款,违规为非法外汇平台提供支付通道,洗钱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央行上海分行依法调查处理。

2019年2月18日,央行上海分行作出编号为2018-8043《举报答复意见书》,答复如下:关于迅付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的调查情况,迅付公司存在未对特约商户经营情况进行有效核实、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将签约商户的资金结算至其支付账户及开展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等问题,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刘海峰举报的涉嫌洗钱问题,央行上海分行不具备认定和处理洗钱犯罪的职责,举报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对于刘海峰赔付诉求,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应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举报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

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

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4•【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肖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课题组成员:葛翔上海金融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摘要地方金融组织跨区经营风险,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递,以及市场化退出中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缺失等因素都影响到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效果。

十八大以来,确立了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分属中央和地方的二元结构。

但在二元结构下,仍须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中央监管和地方处置、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这三方面关系。

在《金融稳定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应当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的牵头机制,完善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并建立符合地方金融组织特征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

关键词地方金融组织破产风险监管引言自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省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基本确立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和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4类组织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也再次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而值得关注的是,自四川融资担保案、泛亚案、e租宝案,到2017年后互联网金融整治、2020年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案等,伴随对地方金融组织加强监管的同时,相关风险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受理了上海市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破产案(以下简称“卡得万利案”),其中也反映出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处置和破产退出过程中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

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

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首次发布涉资产管理纠纷审判白皮书编者按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策划推出“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立足重点工作,结合区域特点,聚焦上海法院围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天(8月4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并首次发布《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此次发布会系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的第七场。

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金融庭庭长单素华,金融庭副庭长沙洵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答记者问,上海高院新闻发言人、法宣处处长李则立主持新闻发布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线上参会并发言。

新闻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线上参会。

2021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7,484件,同比上升10.16%,审结197,090件,同比上升10.18%;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3,348件,收案数量为近五年来最高。

茆荣华介绍,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及与融资有关的衍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带动案件标的总金额上升,2021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99亿元,同比上升10.7%,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大幅上升,两类案件标的金额占比超过标的总金额的50%。

从案件类型来看,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以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五类案件共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7.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2016年6月17日)十大案例裁判要述01.内幕交易行为人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02.银行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服务性短信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认定原则03.信用卡遭盗刷非因临时额度期限过长所致应由泄露密码的持卡人承担责任04.保险理财产品的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认定标准05.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06.P2P网贷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07.车损险合同中对火灾所作解释符合专业含义的,法院应当认可08.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09.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10.夫妻之间的财产侵权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十大案例裁判详解01.内幕交易行为人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本案系我国首起内幕交易行为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如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期间进行了与内幕交易品种直接相关的且主要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股票或期货交易,存在损失的,推定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乙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

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乙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相关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乙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乙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摘要:一、前言二、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概述1.案例一:某银行与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某保险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纠纷案3.案例三: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者证券交易纠纷案4.案例四: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制造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5.案例五: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6.案例六:某基金公司与某投资者基金纠纷案7.案例七:某银行与某企业信用证纠纷案8.案例八:某保险公司与某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赔偿纠纷案9.案例九:某证券公司与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纠纷案10.案例十:某保理公司与某企业保理业务纠纷案11.案例点评与启示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商事纠纷也逐渐增多。

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本文将为您介绍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以供参考。

二、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概述1.案例一:某银行与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中,银行与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2.案例二:某保险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纠纷案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协议,因上市公司股价下跌,保险公司要求追加担保。

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3.案例三: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者证券交易纠纷案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时发生亏损,认为证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无过错,投资者自行承担损失。

4.案例四: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制造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公司与制造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因制造商违约,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判决融资租赁公司胜诉。

5.案例五: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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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海证监局针对杨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对杨某、其母尹某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向杨某告知拟作出处罚认定事实、理由及依据,根据杨某的要求举行听证程序,听取了杨某的陈述申辩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杨某主张其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但根据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所举证据证明,杨某直至2015年6月仍在违法操作其母尹某账户,故上海证监局于2016年对本案进行调查,未超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追诉时效,杨某关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抗辩难以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杨某母亲尹某名下的证券账户交易中,来自于上诉人杨某手机以及其所在证券营业部电脑下单的比例约为95%,该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交易也有80%以上与上诉人杨某手机及所在营业部电脑访问有关。

此外,上诉人杨某对其母尹某的账户资金来源,手机、电脑下单情况,账户操作主体的表述,与尹某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表述存在明显矛盾。

综合各项证据,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仅有杨某一人操作其母名下账户这一结论,能够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意义本案为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后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金融行政案件,也是宣判时中国证监会所有派出机构作出的标的额最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上海证监局分管负责人在二审时出庭应诉。

证券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利用、控制亲属、朋友等账户违法“炒股”并获利的违法情形,一直以来是证券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范畴。

对从业人员违法股票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着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违法行为主体难以认定等难点。

本案中,二审法院从处罚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准确、完备,以及认定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合理等五个方面,全面分析了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证券交易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证明标准,为如何审查此类处罚决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方法。

同时,通过对该案的裁判,确立相关裁判规则,使证券从业人员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预期,推动了从业人员执业的规范化、法治化。

02 违规征信授权的行政监管与司法审查——刘某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裁判要旨在通过手机APP等方式申请信贷或投资理财产品时,因通过电文数据交互进行,金融机构是否完成投资者征信数据的查询授权,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也是金融监管机关监管审查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申请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信贷产品申请过程中,金融机构充分提示了征信授权事项,且当事人按照提示完成了征信申请等步骤,可以认定金融消费者已经同意金融机构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3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受理刘某的征信投诉,刘某认为某银行于2017年7月15日未经本人允许查询其征信报告,要求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某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调查发现,刘某于2017年7月13日至7月15日通过与某银行合作的线上平台渠道申请某银行信用贷产品,在此操作过程中,某银行核验了刘某的人脸识别照片、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等材料,确认为刘某本人所操作。

在“手机号认证”阶段,需产品申请人手动勾选“同意并签署《征信及综合授权书》,授权查询、报送相关信息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点击《征信及综合授权书》可浏览《综合授权书》《某银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某银行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和《个人信息采集及使用通用授权书》等文本。

刘某在上述手机号认证阶段手动勾选“同意并签署《征信及综合授权书》”并点击“提交”后完成了申请贷款的全部流程,后某银行于2017年7月15日查询了刘某的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受理刘某提出的投诉后,作出《答复意见书》。

被诉答复认定,刘某在申请过程中的操作应视为其同意并签署了相关电子合同,某银行已取得刘某的征信查询书面授权,据此查询刘某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未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刘某不服,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通过某APP申请贷款过程中,从未见到“某银行”字样和标示,也没有页面提示该产品由某银行与网络平台合作放款,本案中有关电子证据效力依据不足。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刘某申请信用贷产品流程中各环节、步骤的网络截图,并由某银行在相应截图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原审中提供了有关申请信用贷的网页截屏,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上诉人以涉案电子证据未经公证为由,称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该观点并无相应法律依据,难以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申请信用贷借款产品,需经过人脸识别、身份证验证、银行卡四要素鉴权以及手机号验证等多重网上申请步骤。

根据被上诉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举证证明,点击《征信及综合授权书》即可浏览《综合授权书》《某银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某银行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和《个人信息采集及使用通用授权书》等文本,其中《某银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中载明了贷款申请人授权对借款银行的征信查询授权事项的具体项目。

据此,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有关流程中,已经充分提示了需确认的征信事项,以及查询征信事项的被授权主体,该主张具有事实依据。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也表示已经阅读过勾选项所附的内容,可认定上诉人已经按照信用贷产品申请页面提示的步骤和程序完成了其征信信息的授权。

据此,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意义本案是全市首例涉及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未经许可查询金融消费者征信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案件。

近年来,个人数据和信息的保护问题逐渐受到重视,而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交互的特性,确实存在个人信息不当获取或者泄露的情形。

因此,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在获取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同时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获得当事人的授权。

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中个人信息权益负有保护并落实监管措施的行政职责。

本案审理中,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通过相关证据,充分说明了对涉案信贷产品销售过程中征信查询授权问题进行行政调查的具体过程,也证明了涉案信贷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充分提示了征信事项、上诉人已按照涉案信贷产品所设定的申请步骤完成了其征信信息的授权确认等事实,从相关程序的设定和后台记录可以确认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对其个人征信数据的查询授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范对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结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申请难以成立,故二审作出了维持判决。

本案对规范金融机构征信活动,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03 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认定标准——某上市公司诉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裁判要旨上市公司负有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上市公司违背企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记载事项与真实情况不符,证券监管机构可依法认定其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子公司按照完工百分比法于2015年7月、8月、10月分别确认了某工程施工收入。

该上市公司发布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15年1-9月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显著增加,上述施工项目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的50.24%及利润总额的81.35%。

后施工合同解除,该上市公司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载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负,同时年报中明确,因会计师事务所提出2015年三季度确认前述工程量并结转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故对该笔收入在第四季度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2016年11月15日,上海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予以立案。

认为前述行为违反了201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某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某上市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三季报中确认工程收入及利润,因不符合会计准则,出于谨慎性原则在四季度对该笔收入、成本的确认进行了冲销,导致第四季度净利润为负,并非刻意编造实际营收数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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