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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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的汇总案例: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资金无法周转,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担保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担保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刘某如愿拿到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XX年2月20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截至2月20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信用合作社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担保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担保人陈某清偿。

“我们借银行的钱早还了,银行凭啥告我们?”日前,达州万源市80后夫妻赵某、王某因在当地银行贷款后未还,被银行起诉。

赵某是万源城区一个超市的投资人,XX年,由于进货缺乏资金,他准备向银行贷款。恰好这时某银行推出一个“小额联保借款”方案,于是赵某找到该银行寻求贷款。经人介绍下,认识了当地门市业主李某、张某。赵某、李某、张某及三人配偶王某、陈某、周某6人决定组成“联保小组”,彼此共同担保,各自向该银行贷款。

XX年9月4日,该银行与这3对80后夫妻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6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银行可根据其中任一小组成员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内任一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申请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随后,银行分别与赵某、李某、张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分别向3对夫妻贷款10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期限12个月。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然而到期后,张某夫妻未还款,其余两家人还清贷款。银行仍将6人告上法院。

经法院判决,张某夫妇偿还拖欠本金、利息及罚息,担保人赵某夫妇和陈某夫妇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20xx年5月,李强因公司经营急需2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张某借款,张某要求李强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作连带责任担保。于是,李强找到刘勇称自己想向张某借款2万元,让刘勇作担保。刘勇不好意思拒绝,便在空白借据上写上“担保人刘勇”的字样,并摁上手印,还向李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随后,李强在空白借据上填上内容后,向张某借得现金20万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李强因生意亏损,无法还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张某找不到李强,便将担保人刘勇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勇偿还20万元借款。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勇对出具空白担保书导致借款数额被扩大具有过错,其在空白字据上签字、摁手印时,应当预见李强可能会超出借款数额,不加核实本身就是一种间接故意过错。出借人张某凭借刘勇的签字、手印、身份证复印件,有理由相信借条中的全部内容是刘勇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担保合同成立,判决刘勇承担20万元还款责任。

案例2:某化工厂以购原材料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另一家设备公司事先口头向银行承诺为化工厂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事后补签了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某化工厂未能偿还贷款及利息,银行遂将化工厂和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化工厂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设备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保证人的设备公司事后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追认,使保证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所以应按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设备公司只需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其清偿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化工厂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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