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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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岗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
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1、各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组织并参加企业内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企业专职、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参加市交警总队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交通安全管理干部培训。
(5)负责企业自有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组织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企业机动车辆保险。
(6)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资料,并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数据。
(7)负责厂内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8)参加并协助地方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驾
驶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
(11)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搞好全员交通安全教育。
(12)规范职工私家车管理(包含登记、发放内部通行证或停车证等)。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定期开展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1、企业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车队每月组织一次。
2、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根据市、区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参加“5.25”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交通安全氛围,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建立并实行以下规定:
1、出车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规定。
2、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任务的专业运输车辆执行“二交一封一定”规定。
3、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规定。
4、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5、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生产区和生活区内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5、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数(含固定、流动电子警察查获数)统计档案。
6、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7、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八条行人、非机动车,在厂外道路通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准闯红灯,不准攀爬机动车或搭扶机动车借力行驶;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通行。
第九条行人、非机动车,在厂内道路通行必须遵守本规定中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应条款。
第十条机动车前排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后排乘员宜佩戴安全带。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做到: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行车。
2、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4、有权拒绝执行企业领导的违章指挥。
第四章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20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十四条交叉路口、弯道、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要道等一律不准停车。
机动车辆驶入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排气口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机一律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大门。
第十五条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做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
第十八条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第十九条行人行走应走人行道,或靠道路两侧行走;自行车应靠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快车,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二十条自行车进出厂门须下车推行。装置区域内不准骑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燃气助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应置放在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驶入装置区域。进出厂门须下车推行。
第五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随车工具、灭火器和故障车警告标志(三角)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等机动车辆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须配备安全带,后排宜配备安全带。
5、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应按公安局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第二十六条汽车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对机动车辆出车前、回场后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2、修保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汽车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工作。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