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引言明代中期以降,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大明宝钞因严重贬值退出流通领域。白银以其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分割熔铸、便于携带等自然特性,天顺以后逐渐成为主导流通货币,至隆庆初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白银的货币地位。隆庆元年,明穆宗颁布诏令:

“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①这一诏令表明,在白银货币化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明代国家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万历年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标志着白银货币化的最终完成。同时反过来说,在白银货币化过程中,赋税逐渐走向“专征银”②而“不征钱”③的道路,推动了国家赋税制度变革,使得明代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赋税采取征收银两的形式成为可能。④隆庆初年,葛守礼说:

“近乃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赵翼据此认为明中叶以后“夏税一概征银,实起于隆庆中”。

⑤至明末的时候就出现了孙承泽所说的情势,“今天下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专以收花纹银为主,而银遂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给焉”。⑥关于白银货币化与赋税制度的变迁关系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社会结构等的影响,目前学界主要侧重于正面的讨论,⑦仅有少数几位学者曾提及白银货币化结果的负面问题,可惜未能展开详细讨论。

⑧但是一事兴,必然伴随一弊生。因此对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认识理应持两端看法。明代白银货币化负面问题的产生,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有着密切关系,包括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

中国传统国家后期未能如同欧洲国家那样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合理的铸币制度体系。明代的白银是一种秤量货币,以两为基本单位。人们通常根据形状、整碎和使用情况将白银分成三种:

其一为碎银,即一两以下的散碎银子,形状与重量皆无一定规范,有滴珠、福珠等名称;其二为银锭;其三为银元,是从外国流入中国的银币,主要流通于闽广地区。流入中国的外国银元也存在成色足与不足的问题,张燮《东西洋考》中的记载说明了银元存在重量大小、成色的问题,⑨这种情况至晚清时期变得尤为严重,外国商人往往以九成、甚至七八成的银元换取中国十成银

锭。⑩具体到明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银元并不用于赋税缴纳。银锭,是当时中国的“铸币”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种铸币形式并不是由国家铸造,而是由各地银匠铸造或政府督责银匠铸造而成的,上面镌刻的时间、地点、重量、银匠姓名等印记并不具备国家法定货币印记的法律效力。此即所谓的银两制度。这种银锭不是铸币货币,它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亚当·斯密时代就指出这种条块形状的货币存在称量不便与化验困难的制度上的两大缺陷,

(11)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的凯恩斯仍然说:

“中国所用的价值标准是白银,但一般来说来,直到很近的时期以前并没有将白银铸币。”

(12)事实上,一般赋税承担者鲜有能力以大块银锭缴纳赋税,百姓赋税缴纳时的银子绝大多数为散碎之银。如所周知,作为货币的白银存在成色、纹潮、碎整、低好之分,这给赋税征银带来很多不便。明代中期以后,赋税征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具有制度性的征收程序,这套程序大致包括秤兑、收柜、辨色、倾煎和装鞘等,但在每道环节上都会产生负面问题。本文着意于考察赋税征银中的这些负面问题,以期对于白银货币化有一全面周瞻性的认识。二赋税征银实现之条件:

赋税缴纳人白银的获取国家赋税征银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前提条件,是赋税缴纳人手中必须拥有白银。这似乎不成问题,事实上却是大问题。中国不是产银大国,此外还有产银区与非产银区之别。中国的银产地主要分布在福建、云南、两广等有限地区,其他地方则基本属非产银区。不论是在产银区,还是在非产银区,农民都不是白银持有者,他们生产出来的物品一般是本色实物,如粮食、桑丝、手工产品等而非白银。现在国家规定赋税征收采取征银形式,农民必须以己所有换己所无之银,这只有通过交易获取,在这一环节农民会遭受到第一层级的利益损害,“农民无所得银,地产率贱贸”

(13)的情况频频出现。明代人关于农民以其所有换其所无的白银情况的议论屡见不鲜。成化年间,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说:

“凡钱粮军储等项,洪武、宣德间,应本色者征本色,应折色者征钱钞。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然乡里小民,何由得银?不免临时展转易换,以免逋责。”

(14)乡里无银百姓,每逢缴纳赋税之时,不得已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于是往往出现“其费倍称”

(15)的情形。时人或有议论军饷问题时说:

“今一切征银,农无银,贱其粟以易银,军得银,又贱其银以买粟,民穷于内,军馁于外,是一法两伤。”

(16)由此可知,为缴纳赋税百姓辗转贱价售出产品换取白银的情况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与之相比,某些地区甚至出现更为惨烈之事。嘉靖初年,张璁载一份奏折中极言沿海灶户备受折色无银被害时云:

“……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今尽征以折色,称贷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穷迫逃徙,无以为生。”

(17)顾炎武晚年久居鲁地,目睹了当地百姓无银之苦,“见登莱并海之人多言谷贱,处山僻不得银以输官”。后又行迹至关中,百姓“有谷而无银也,所获非所输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于岐下,则岁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卖其妻子”,出现人市现象。

(18)长此以往,必然出现谷日贱而民日穷,民日穷而赋日绌,年复一年,逋欠自然累积这样的恶性循环局面,正如清代学者赵翼在批评王鸣盛关于明代中叶以后皆用银的论断时指出,至多只能说明代赋税全部用银,而民间并非专用银。

(19)银两对于下层平民百姓而言,仍然是处于缺乏状态,这种状况直到清末民初都无多大变化,以至于吕思勉先生在论及田赋征收时还这样说道:

“农民所有者谷,所乏者币,赋税必收货币,迫得农民以谷易币,谷价往往于比时下落,而利遂归于兼并之家。”

(20)事实上,下层百姓手中无银的情况连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是心知肚明。明宣宗曾经于一道诏令中说:

“(宗室)制禄以米,从古已然,盖因民之所有也。钱则民间所无,今不受所有而索其所无,又三倍取之,加暴扰焉。民岁岁当输而虐取不已,何以自存?”

(21)由此可见,明宣宗心里非常清楚农民所有者本色实物,折色银钱对他们来说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负担。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另外一个事实,根据明代全国总人口与整个明代白银存量来计算白银人均占有情况,人平均拥有白银数约3两左右。

(22)这种白银的人均占有量情况,在百姓缴纳赋税时对他们而言也是处于货币相对短缺的状态。由此亦不难理解,何以清初学者任源祥在分析明代赋役制度时鲜明地指出赋税折银存在五害,而其中二害就是针对白银非百姓所有而发,他说:

“折色用银,银非民之所固有,输纳艰难,一害也”,又说:

“银非贸易不可得,人所逐末,三害也”。

(23)对农民而言,不仅在赋税征收之时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是经常的,即使在丰年也会因谷或米价低贱出售农产品。嘉靖年间,许赞说:

“折纳京储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处,而南方则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贵之所,而上江则为不便。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致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令既下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

(24)内阁大学士徐阶在一封书函内也说:

“漕粮折银,此意本欲为民便。不知适遇米贱之时,又在征纳之后,乃更为扰。”

(25)农民辛劳一年,计日占风,盼来丰年却遭遇市场米谷价格低贱,若在征纳之后折银就更成为困扰农民之事。何况荒歉之年?可以说,在多数年份里农民通过生产农产品获利的时候并不多。如果说,百姓不得已通过交易换取白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