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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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J202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市政类)
工程名称:某某市政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长沙市****区
发包人:长沙市****区****
设计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长沙市****区****
设计人:湖南********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区****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及服务考评办法(暂行)》(*********)之规定,以及发包人设计要求,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合同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某某市政道路工程
2.建设单位:长沙市****区****
3.建设地点:长沙市****区
4.工程概况:本项目长度约****米,路幅宽度约20米。
5.暂估投资估算:约****万元。
第二条设计周期及设计内容
1.设计周期:自发包人正式交办设计任务之日起算,共计60 日历天,其中:
方案设计优化阶段:15 日历天;
初步设计阶段:15 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阶段:15 日历天;
注:(1)施工阶段技术服务与竣工验收不在上述时限内;
(2)本项目投资估算在方案设计优化阶段同步完成并提交成果。
2.设计内容及要求
(1)本合同设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①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以及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和现场服务工作,具体包括道路、排水、综合管线、交通设施、景观及照明设计、支护设计、造价等全部的设计内容;
①设计以及施工期间的后续服务(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招标、技术交底、监测方案编制、现场技术服务、验收等配合工作);
①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设计修改补充、设计变更;
①设计招标文件中相关规定内容。
(2)设计要求:
① 本项目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基准期)为10 年。
① 设计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绿道设计等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③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以及长沙市相关评审要求。
第三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时间
第四条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及期限
第五条设计人员组成
本项目设计人员及基本情况:
设计人需提供上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价款
(1)按照《2019年长沙市****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他费标准》(****)中市政项目设计费取费优惠率及计算原则,以本项目设计预算中的取费基数作为计费基数,计算本项目暂估设计费(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2)本项目最终设计费以本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为计费基数,按前款计算标准及原则,并结合《****区****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及服务考评办法(暂行)》的考评结果,以长沙市****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出具的结算评审文件为准。
(具体详见附件《某某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计算》)。
(3)本项目设计费包含所有设计变更、多种方案比较等相关的费用。
2.支付方式
第七条双方责任及义务
1.发包人责任及义务
(1)应及时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
确性负责,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3)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发包人在使用图纸时,涉及的相关图集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2.设计人责任及义务
(1)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发包人的设
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质量达到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要求的设计成果,并负责设计成果通过审查;
(2)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设计人员,如人员确实需要变更,需
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变更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次;
(3)当发现设计条件不足或发包人提供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时,
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4)服从发包人工作调度,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
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各阶段设计成果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设计变更须以发包人发出的正式工作联系函为依
据;
(5)当不具备本项目所需的某项非主要专业设计资质时,可以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承担该部分的设计费(已包含在总设计费中),但分包单位的选择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保证其服从发
包人调度管理;
(6)积极配合发包人各项报批手续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按规定参加包括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的设计审查,并承担设计项目方案评审会、初步设计评审会等相关费用;
(7)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
问题,负责设计补充和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和各阶段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8)参加各阶段设计成果的评审,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要求并通
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
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需支付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设计阶段计算工作量,除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按实记取设计费外,阶段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 因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
按本合同设计费的金额进行赔偿,并需承担相应工程进度延迟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