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防排水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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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地面、地下水进行调查和分析,确保防水措施的有效性和排水系统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及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铜山口铜矿所有区域的防排水系统。
3、术语
无
4、职责
4.1安全部负责编制防洪抢险方案,报矿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落实,并定期组织防排水检查。
4.2技术部负责矿区及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渠汇水面积、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全矿防排水系统。
4.3矿行政负责人组织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和防汛突击队,在雨季时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汛检查情况。
5、管理程序/要求
5.1每年雨季前,安全部组织一次防汛检查,并编制防汛预案。
5.2对需维修或改造的防水工程,要在雨季前完工,确保其在雨季能真正发挥防治水作用。
5.3技术质计部负责监测地表塌陷情况,如发现有塌陷情况,及时向安全部反映,安全部及时对塌陷区进行控制。如有可能塌陷的区域,及时将该区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5.4 管理者代表组织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和防汛突击队,在雨季时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汛检查情况。
5.5矿区、采场及其附近的积水过多或降雨量过大,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时,安全部要组织相关单位和部室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排水沟,排水沟,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管理体系指导性文件 文件编号: AQMSEM-30
防排水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版次页数: 1.0 版 共3页
体系要素:安全管理 文件状态: 运行
编制:安全部
审定: 李 睿
批 准: 童建华
5.6采场排水管理:
5.6.1技术质计部负责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采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采场积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天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采坑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量及河流、山洪对生产的影响。
5.6.2采场采坑采用自流排水与机械排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疏干,在+62米台阶(即封闭圈以上)开挖截水沟,水沟断面2㎡,纵向坡5%,截水面积34万平方米,将边邦汇水往西南引出露天境界之外,排入铜山口河。机械排水:在最低作业平台设置集水仓(目前最低平台为-46 米),水仓容积至少能容纳半小时的水泵排水量。
5.6.3露采车间设置专人负责管理排水设施及排水作业,做好相关记录。
5.7尾矿库排洪与排回水系统
5.7.1尾矿库的排水系统为排水井—排水涵管系统,由矿劳动公司负责排水作业与管理。排水井采用钢筋混凝土溢水式排水井,位于V号坝处;排水涵管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式,从I 号坝处底部通过,水力坡度平均为1.73%,最大泄流能力为5m3/s。在V号坝前埋设有两根φ600㎜的临时排洪管道,与排水系统一同在汛期进行排洪。
5.7.2排水系统作业人员要做好日常巡检工作与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采取防范措施。
5.7.3尾矿库回水系统采用库内浮船泵站取水、库面排水管、排水井和排水涵管排放方式,由水电车间负责回水作业与管理。库区尾矿水由浮船上的水泵抽出,经排水管道流入排水井,再经排水涵管排至库外回水站,最后泵送至1500m外的太子山上的生产水池里。
5.7.4尾矿库的回水主要是为充分利用尾矿库内澄清水,尽量供生产复用;且常年洪水能在库内调蓄,仅遇特大洪水时才向库下游泄流。
5.8井下防排水
5.7.1井下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按照“三同时”的原则,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5.7.2技术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定期监测井下涌水量,并填写《井下涌水量观测台账》。
5.7.3坑采车间负责对井下排水系统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保证井下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5.7.4对井下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5.7.5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量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进行控制。放水钻孔应安装孔口管和闸阀,紧急情况下可关闭。
5.7.6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b.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他水路;
c.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d.巷道及其出口,应有良好照明和畅通的人行道;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
e.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领导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5.7.7钻凿探水孔时,若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应停止凿岩。此时,不应移动钻杆,除派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并采取安全措施。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应设孔口管及闸阀,以便控制水量。
5.7.8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出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5.7.9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二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5.7.10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井下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6、支持文件、管理记录
6.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2《井下涌水量观测台账》 AQMSEM -30-01
7、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安全部提出,由安全部组织编写,由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