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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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与环境有关的活动和服务符合公司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的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内的生产活动及办公场所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水排放、扬尘和有害气体、噪声的处理及能源、资源的管理。

第二章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

第四条采用“由下至上、全员参与”原则进行环境因素的辨识。

第五条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等对环境造成和可能造成有害环境影响的因素。各单位着重从气体排放、水体排放、噪声排放、废物处置、能源、资源、原辅材料等自然资源的消耗等七各方面进行辨识、评价。

第六条公司及各单位办公区域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由办公室实施,对识别出的环境因素,应进行登记汇总,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环境因素汇总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第七条工程开工后,在熟悉图纸及施工环境的前提下,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应进行登记汇总,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环境因素汇总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将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工程部、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工程科对工程项目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工程部汇总各单位、项目部的环境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形成全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作为制定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标准参见公司《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当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较大变化、相关方抱怨或投诉、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应及时对变化的情况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更新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第三章环境管理方案的编制及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后,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控制重大环境因素的环境管理方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交底、调整更新应符合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环境管理方案的编制依据:

1、GB/T24001标准;

2、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汇编;

3、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管理方针、目标;

5、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的结果;

6、工程项目部实际情况与财务状况;

7、相关方观点。

第十四条环境管理方案的内容:

1、重大环境因素的名称;

2、方案要实现的目标和指标;

3、实现目标和指标的具体方法和措施,该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并能确保目标的实现;明确上述方法的责任单位或岗位的职责及权限;

4、实现方案的方法、实施的具体事件要求,即时间表。

第四章运行控制

第十五条环境管理方案由组织编制的部门或人员组织实施,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配合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按规定的期限实现环境目标。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把环境教育和培训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有计划地及时配置必要的人力资源、设施用品、财力等资源。

第十八条项目部对专业、劳务分包和物资供应、设备提供等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及其控制要求,项目部应通过告知书、环保协议、交底、教育等方式传递到相关方。

第十九条项目部对环境管理方案等文件的管理应符合公司《文件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项目组织机构进行重大调整、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及其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环境管理方案的更改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公司办公室通过抽检的方式对办公区域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定期组织对公司机关办公区域污水管道进行清掏。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针对可能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环境事故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参见《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具体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归公司工程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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