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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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鉴定原则
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
法医学鉴定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整个活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又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因此,法医学鉴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依法鉴定包括从实体到程序,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各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就专门性问题进行法医学鉴定时,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或者根据当事人,辩护人的请求,由案件的受理机关决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因需请求鉴定时,原则上由法医学鉴定机构根据送检客体的条件符合与否,决定作为法医学鉴定或检验或咨询受理. 鉴定人受理案件后,应按照法律和规定从事鉴定活动.鉴定种类及鉴定方法应是法律承认的,或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实施或行业学术委员会认可或推荐的.同时在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指导鉴定活动的根本准则.
1.受理鉴定时实事求是被指派的鉴定人,在受理案件时要了解鉴定要求,如果发现要鉴定的事项非鉴定人专业所长,或本单位不具备检验条件时,应拒绝受理.
2.鉴定结论客观真实鉴定结果是客观事实某一个侧面的反映.鉴定人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客观事实,按照鉴定客体的本来面貌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和科学结论.每一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客体的正确判断,切忌有任何偏见,更不能主观臆断和无知妄断.
3.坚持实事求是办案实事求是原则要求鉴定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外界压力等因素影响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鉴定结论失误.鉴定人必须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倘若有意作虚假结论,要受到法律追究.
(三)科学鉴定原则
法医学鉴定是利用各种专门知识去解决鉴定客体在司法工作中的证明作用,因而需要强调依据科学的原则.它要求鉴定人员具有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的态度.无论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或得出的结论都必须合乎有关的科学规律和原理.
1.应以科学的态度进行鉴定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时,应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认真地制定鉴定方法及步骤,细致地进行全面检查,切不能以点代面,以表代里,更不能未经检验,就凭经验做出有什么或没有什么的检验结果.
2.结果判断应符合科学原理法医学鉴定是科学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对检验结果的含义作科学分析,得出概念或抽象的结论,才能满足鉴定的要求.要根据科学原理进行分析,恰如其分地阐明其意义及各个征象的内部联系.切不可超越科学规律,超越事实能证明的限度,做出不合逻辑的推理.如检见颈部皮肤有表皮剥落,就推导出扼颈,以表皮剥脱的事实证明扼颈的存在,这是不科学的.因为颈部皮肤表皮剥脱可以是抓伤,擦伤,碰伤等等,不—定是扼颈.扼颈可有颈部表皮剥脱,但颈部表皮剥脱不等于扼颈,这是常识性逻辑.又如,因为胃内容毒物分析呈阴性,就否定中毒,这也是超越能证明的限度.因为胃内容毒物分析呈阴性,只能说明胃内容没有检验出毒物,不等于血液或其他组织没有毒物.
(四)独立鉴定原则
鉴定人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意思,根据对鉴定客体检验的结果,做出科学的判断,称为独立鉴定.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意志的表现鉴定人通过技术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其他情况,经分析判断形成概念,得出结论.任何结论都是鉴定人大脑对客观的反映,而这个客观是鉴定人通过检验而认识的.没有经过实践的人就没有这种认识.所以,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负责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也不该负责,鉴定机构领导也不能将个人意见强加给鉴定人.若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也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统一鉴定结论.
2.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政法机关职能的约束鉴定人一旦被指派或聘请,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独立鉴定的权力,不受任何干扰.不考虑本机关职能和利益,只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科学,忠实于鉴定人职责.
2、原发性死亡的原因
对于一些疾病,病因尚未完全明了的。根据病因是否已知,将其病因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种。前者是指病因未明的一类;而后者病因明显。
死亡(death):指个体生命现象永远停止,人体代谢的终止。经过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三个阶段。可分为心脏死亡、肺脏死亡及脑死亡。
脑死亡(brain death):是指全脑(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停止,因此也称为全脑死亡。常见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脑水肿、脑压迫、脑疝;也可继发于心脏与肺脏功能的障碍与停止。(主要诊断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无意识,对外界刺激无反应,肌张力消失,深浅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射消失;呼吸机关闭后PaCO2>6.6kPa;脑电图和脑干诱发电位为等电位直线;脑血管造影无法进入脑。/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自发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波消失(平坦))
心脏死(cardiac death):食指心跳限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主要见于心脏的原发性疾病或心脏损伤。多为渐进行的,也可心跳骤停。
肺脏死亡(lung death)/呼吸死(respiratory death):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和脑功能的完全停止。常见于肺或呼吸系统的严重损伤或疾病。又称呼吸死亡。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
根本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指导致上述直接死因的原发性疾病、损伤、中毒、窒息等事件,是直接死因的原因。
直接死因(direct/immediate cause of death)主要死因的致命并发症。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常为栓塞、感染、出血、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
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死亡以外的疾病,在死亡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也叫促进死亡的因素,指虽然其本身单独不能引起死亡,但确实加快或促进了死亡发生的因素。,可以是某种早先就有的或者并发、继发的疾病,或者合并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外伤,或者某种外界的因素等。
死亡诱因(inductive cause of death):身体原有潜在性疾病,在某种因素诱发下导致疾病发作引起死亡。指本身显著轻微、完全不可能导致死亡的因素,由于它的作用使原本潜在的致死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引起了死亡,这种因素就叫作死亡的诱因。如情绪激动、劳累、烟酒、过度运动。
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非暴力死亡(nonviolent death):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分为衰老死和疾病死。衰老死(senility)是指人到老年期由于全部生命过程逐渐衰退、消失所引起的死亡。
安乐死(euthanasia):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是医生为了减轻濒死病人的痛苦对死亡过程进行的控制和调节。主动安乐死是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在任何医疗措施对某些晚期疾病无能为力的时候,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
非自然死亡(unnatural death)/暴力死亡(violent death):最常见的是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性因素导致死亡。是指由于生命或疾病发展规律以外的因素作用而提前发生的死亡。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