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违规请客敛财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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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违规处理:
(一)对违规人员的处理:个人违反本规定,属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给予党政纪处分;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影响较大的,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对违规单位的处理:单位有违反规定请客送礼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在全县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严禁借婚丧嫁、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县纪委、监察局将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督察室、政府督察室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857-5221501、5232629。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其它操办注意事项:
(一)各级党员、干部、职工及配偶兄弟姊妹,以及其他直系血亲操办喜庆事宜,要从简办理,本人不得参与操办。
(二)各级党员、干部、职工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去世,要按相关规定从简办理,不准借机敛财。
第六条管理责任:
婚丧喜庆事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
管理。各单位(包括垂管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县直部门垂直管理的乡镇站、所、室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县直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的乡镇站、所、室由当地党委负责管理。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经审批同意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三不准”,即:不准以各种方式(包括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等)请受职务影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准以各种方式(包括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等)请至亲好友之外的人员参加;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进行操办。
(四)经批准办理的婚丧喜庆事宜,办结后五日内必须向批准机关上报操办情况。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和参照对象在操办各种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操办搬迁新房、庆贺生日、生育子女、子女升学、参军等宴请活动。
(二)不准借配偶子女名义以及自己和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直系血亲名义为老人祝寿操办宴请活动。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三)不准以任何其它借口请客送礼。
第四条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项及报批程序:
(一)本人结婚、儿女婚嫁及父母双亲丧事可以酌情请至亲好友参加庆贺或吊唁,但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不能以同一
事由重复操办。
(二)报批程序:符合操办范畴的,事前必须将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请客范围等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正副股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的申请,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党风室备案;正副科级(含主任、副主任科员)领导干部的申请,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纪委审批;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委书记审批。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违规请客敛财暂行规定
篇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暂行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
借机敛财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狠刹请客送礼风,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及风俗习惯,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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