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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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
事宜的规定
xx市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2007-02-22 16:48:10
xx市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
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坚决制止干部职工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良行为,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弘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等事
宜,在尊重和保留传统民俗民风的同时,积极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坚持文明节俭的原则。反对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反对讲排场相互攀比。严禁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嫁喜庆事宜十五日前、办理丧事一个月内,当事人要将事宜名称、时间、地点、范围、用车数量、车辆来源等填写情况报告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查签批。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无论本人或子女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双报制,在向单位申报的同时还上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按要求报告的按干管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查。
第五条干部职工办理婚嫁喜庆事宜,除为本人或子女外,不准以自己的身份为其他亲属操办(为无依无靠的孤儿和鳏寡老人操办的例外),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地方工作的,不准两地或重复操办的,宴请人数不准超过60桌。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干部职工办理婚嫁喜庆事宜,一律禁止使用公车,对违规使用公车或在用车时以种种方式故意遮盖机动车照的车辆,经查实属公用车辆的,对车主及用车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嫁喜庆事宜,除宴请亲朋好友外,不准向下属单位以及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向事主送礼。以单位名义用公款公物向事主送礼的,按挥霍浪费论,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严禁干部职工以工作调动、升职、建房、乔迁以及子女升学、参军、生日、满月和父母退休、祝寿为名在亲属以外的人员中设宴请客,借机敛财。违规设宴请客的,没收全部违纪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工委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严肃查处
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机关工作纪工委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参与,及时查处,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汇报操办情况,不准干扰和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谩骂、污辱、殴打检查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各县和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理外,还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指干部、职工,含本州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国有控股企
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落实。机关工委、宣传、组织、人事、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贯彻执行。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内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操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快查快结,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