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分析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XX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25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医疗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及XX省医疗保障局出X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三条出X规范性文件XX策措施,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法行政、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局规划财务XX策法规处统筹组织、协调出X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和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自我审核、管理工作和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第六条处室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联合起草的,牵头处室是第一责任人。
各处室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起草规范性文件,对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及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相关文件的协调性等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切实控制发文数量,确保内容合法合规,提高文件质量。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
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组织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这些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如果这些文件存在违法或不当内容,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十分必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由制定机关或授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审查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法律分析、实证调研等,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要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审查工作有章可循;要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审查水平和专业素养;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在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要明确审查的目标和原则,如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要分析制度建设中的风险和挑战,如审查标准不统地方保护主义等;要提出解决方案和完善措施,如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制度实施的方式、手段、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这一制度的价值和潜力。
未来,在制度建设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和原则,积极应对风险和挑战,不断完善这一重要制度,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法律法规合法性、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制度分析、实践探讨和总结等方面,全面深入地研究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文件。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信力的提升。
二、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防止滥用规范性文件权力:一些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障公民的权益与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的精神。
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正当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发布。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3.合理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因为主观意愿或偏见而制定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步骤1.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审查:相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能的影响等方面。
2.多部门协同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确保不同领域、层级的利益、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减少冲突与矛盾。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为实施某个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特定对象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指导和规范公务活动,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合法、合理、公正。
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与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确保法律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确保其进行了法律合规性审查,即判断该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律相符合,并在合法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法规范的约束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需要注重合理性。
合理性审查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内容和目标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基本的合理性要求。
合理性审查应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审查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其在实施过程中不会给各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需要注意其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权限和法定程序要求进行评估。
审查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文件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还应关注文件的制定是否超出了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免产生非法、无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是审查工作的延续,也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监督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监督机构还应对需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抽查和评估,确保其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超出法定权限和范围,且对各方的权益和利益无不当侵害。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工作还需要注重公开与透明。
审查与监督机构应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和执行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信力。
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确保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范。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标准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展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对政府标准性文件草案进展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壮族自治区标准性文件监视管理方法"第15条、第16条〕部门重要标准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标准进展前置审查。
部门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标准第二局部材料审查和第三局部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展审查。
第一局部标准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标准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
但凡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标准性文件,不管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标准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标准性文件的标准。
标准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管采用何种名称,也不管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标准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标准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标准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标准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针对标准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标准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标准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收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视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规范性文件是各个行业与部门中常见的文件形式。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能够帮助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然而,随着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质量不高或者不合理的文件。
因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与评估是至关重要的,能够保证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以及意见书的撰写方式。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要性1. 提高文件质量: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某一领域、行业或问题制定而成的具有强制性的文件。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审查能够发现其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前解决问题,并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效率与公平:审查规范性文件能够确保文件的逻辑性和操作性,避免冗长繁琐的表达,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在审查的过程中可能发现文件中的一些偏差或不公平之处,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3. 保护各方权益:规范性文件涉及到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包括企业、员工、消费者等等。
审查规范性文件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对某一方的不合理限制或不公正待遇。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操作方法规范性文件审查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
1. 文件背景分析:审查人员首先需要全面了解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出台目的,明确文件适用的场景和对象。
2. 条文逻辑性分析:审查人员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每一条文进行逻辑性分析,确保各条文之间的衔接和合理性。
3. 文件与实际情况对比:审查人员需要将规范性文件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误导或不合理之处。
4. 制度配套研究:审查人员在审查文件的同时,也需要了解相关制度的配套情况,确保文件的配套制度存在。
5. 合规性检查: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还需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意见书的撰写方式1. 清晰明了:意见书应该用简洁明了的文字表达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的操作流程
申请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向立法机 关或司法机关申请备案。
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结果包括通过审查、修改或撤 销等处理方式。
审查程序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收到备案申请 后,需按照审查程序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进行审查。
公开与告知
审查结果需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制 定机关处理结果。
04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结词
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
VS
详细描述
为解决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建立完 善的审查标准体系。通过制定详细的审查 标准和操作细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 体,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针 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差异,可以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提高制度的可操 作性和可执行性。
问题:审查效率低下
备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
有利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 能转变。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有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
02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概述
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
建立多重审查机制
除了常规的合法性审查外,建立多重审查机制,包括合理性 审查、公平性审查、社会影响评估等,全面提升审查质量。
增强审查独立性
提高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他部门的干预,保证审查结 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提高审查能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才 ,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章程第一篇根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流程,强化法治化管理水平,确保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本章程应运而生。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规范性的文件。
对这些文件进行依法备案审查,是构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细节由该机构确定。
第四条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在法定权限和程序下操作,确保审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及透明。
第五条备案审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也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高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六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迅速高效,旨在提升审查质量与效率,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顺利实施并接受有效监督。
第七条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全面履行备案申报的职责,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并主动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审查流程第八条单位在申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按照审查机构的规定,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备案申报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表格;(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录、附件;(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关联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法依据及程序文件;(六)审查机构认为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条申报单位需确保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禁止故意遗漏或掩盖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依照既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向申报单位书面反馈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一旦受理,审查机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备案决定,之后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申报单位的意见,确保审查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对备案审查的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大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大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大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大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大安市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大发〔2017〕22号)有关规定要求,按照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大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合法性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含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内容,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商洽性工作函、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特定人和特定事进行补助和奖励等文件,均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审核机构及交办手续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或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具体承担本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经济师》2019年第7期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集合,能够有效地弥补立法缺陷与不足,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设立主体众多,程序不规范,范围广泛,数量庞大,内容多种多样,质量低劣,其合法性经常受到质疑。
因此,文章针对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标准,完善备案、复议以及司法审查机制,细化处理方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标准合法性审查机制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07-058-0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集合。
它有多种称呼,如“官方红头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等等。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这一重要手段来进行行政管理。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只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构成违法,一般优先适用。
但由于建立主体众多、程序不规范、内容广泛、数量庞大、质量低劣等原因,纵向超越法律权限和横向相互冲突的现象十分普遍。
行政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并不罕见,这使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也有损政府的信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的现状分析(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标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此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抵触”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与上级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冲突或相违背;第二种情况与上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相冲突或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列举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冲突情形,主要是指下级法律扩大或缩小上级法律适用范围。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经过实践的总结和积累,才能达到完善的效果。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各级政府、部门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解决问题。
而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便成了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是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权利制约的有效手段,促使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确保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应当受到尊重和支持。
需要制约的是超出法律法规范围滥用的权力,而权力的滥用往往是通过发布和强制执行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实现的。
因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和下一级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有力手段。
作为法制机构,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权力所在,更是职责所在,而这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两项工作中。
其中,制定审核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因为是事后,所以更容易被忽略。
下面,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分析。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
因为它的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特性,所以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之外的由国家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立法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其内容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所谓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就只包括这些非立法性文件。
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对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机会更多。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日益受到关注。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特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
其特点包括:普遍性、强制性、抽象性等。
这些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也日益复杂。
因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附带性审查可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附带性审查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附带性审查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流程及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其中,审查环节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主要依据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等标准进行审查。
具体而言,合法性标准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合理性标准包括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考虑了相关利益方的权益等;有效性标准包括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等。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实践案例及分析以某市关于交通违法处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例,该文件规定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在附带性审查中,审查机关发现该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是部分条款的处罚标准过于严厉,缺乏合理性;三是部分程序存在漏洞,缺乏可执行性。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一、文件审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组织内部各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保证文件的质量和有效性,以及保护组织利益和形象。
2. 基本原则:文件审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2)合规性原则:文件内容应与组织内部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思想相一致,保证合规性和一致性。
(3)科学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确保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准确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准确无误,阐述清晰明了,避免产生多义性和歧义性。
(5)合理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合理,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办法,不过度限制组织内部的自主权和创新性。
(6)及时性原则:文件制定和审查应及时进行,确保文件的更新性和适用性。
(7)保密性原则:文件内容涉及的保密信息应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泄露和滥用。
二、文件审查的责任和程序1. 责任分工:文件审查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1)制定机构:负责制定和起草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审查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其合规性和科学性。
(3)管理机构:负责对审查结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文件的及时执行和有效实施。
2. 审查程序:文件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文件申报:制定机构向审查机构申报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2)初审:审查机构对申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核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3)专家评审: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4)修改草拟: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制定机构修订和完善草拟稿,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和合理。
(5)审定发布:最终经过审查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机构审定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6)备案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及时更新和修订。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百德镇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备案申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和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备案申报单位的意见,保障备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荆政办文〔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精神,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一)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外部性。
指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或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2.普遍适用性。
指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反复适用性。
指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对同类事项可以反复适用,并非一次性适用。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2.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3.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4.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5.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6.请示、报告或议案;7.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9.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1.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12.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14.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15.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文件。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讨论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讨论作者:余杰妮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5期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方式之一,审查标准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审查标准规定存在不足,或者过于宽泛,或者失之片面。
本文结合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可以参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分为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协调性审查三个方面。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以后需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
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学者提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政府规章。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只包括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
而本文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颁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现状(一)法律、法规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监督法》在《宪法》《立法法》等规定的基础上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单独列为一章。
有学者认为《监督法》的大部分内容并非创新性规定,但其最大价值在于将宪法和法律的现有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其更具操作性[2]。
《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3.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保其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该制度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概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后,需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政府治理效率,确保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构成要素1. 主体: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负责备案审查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
2. 客体:即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类行政规章、规定、决定等。
3. 程序:包括文件的制定、报送、审查、反馈等环节。
4. 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或备案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提高政府治理效率、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不透明、审查结果不公开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
五、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1. 统一审查标准: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各类文件的审查要点和要求,确保各地区、各部门的审查工作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2. 强化审查过程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审查过程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3. 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或备案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