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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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登记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得到满足后,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的获授事宜,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期权事宜的召开日期。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约定的期权授予条件得到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方案,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
(三)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及股票来源(如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等),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六)根据确定的授予日,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董事会关于授予股票期权的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
(三)国资委出具的批文(适用国资控股公司);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个人证券账户情况说明;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登记申请书》中确定股票期权的简称。股票期权简称的编制参照认购权证的编制规则,首两个汉字取自公司股票简称,后四位字符为“JLC?”。其中,“JL”代表股权激励计
划,“C”代表“认购”,“?”处填股权激励计划的批次,从1开始依次编号。
股票期权的证券代码区间为【037001,037999】,由本所按实施先后顺序统一编码。如同一公司先后实施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分别编码。
3、公司应在提交的申请资料经本所审核无异议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确认通知》(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
四、完成授予登记公告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期权授予登记材料,办理期权登记手续。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确认通知》后,公司可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公告事宜。相关公告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等情况;
(二)确定的期权代码、期权简称情况;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前次在本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五、其他
在股票期权存续期内,如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原因,需要对股票期权行权比例、行权价格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同时审议上述条件的变化情况,并一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