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存在三要素提出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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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乐存在三要素提出的追溯

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不仅是音乐美学,同时也是音乐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它也是一个与音乐实践密切相关的理论问题。因此在音乐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中,从不容许音乐存在问题的模棱两可,同时,面对社会音乐生活的实践,理论有责任、也必须解答现实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对这一问题有着突破性贡献的学者——中央音乐学院教授修海林先生,在对中西方音乐美学进行长期深入研究后,于1993年发表的《选择中的反思》一文中,初步提出了“音乐存在三要素”这一重大美学理论。这一理论成果不仅为音乐美学研究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点(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重新选择),同时也为音乐学的学科基础理论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提出,有着与音乐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相关的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提出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彻底破除音乐理论与实践中西方“自律论”音乐美学观念的影响。或者说,是为了在理论上重新确定“乐”本体而放弃“音”本体。其意义在于企图彻底破掉属于“音”本体(即以音响及其运动形式为音乐存在方式、并以此为理论前提的理论体系)的“自律论”音乐美学思想。总结和发扬古代“乐”本体观的成果与智慧。修海林教授提出“三要素”理论,主要是针对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音乐美学理论界状况。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在中国音乐美学界,奥地利音乐学家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这部音乐美学著作在美学研究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并且其研究成果(特别是汉斯立克的“自律论”音乐美学思想)亦通过音乐思潮的传播,对当时的音乐创作(特别是所谓“新潮”音乐创作)、音乐审美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虽然在这一学术发展中产生的许多学术成果,有力地推动了中国音乐美学的学科建设,但是,同样可以看到,“自律”的音乐美学思想在这种“逆反”中,成了一种“矫枉不返正”的、带普遍性的学术气候。

西方音乐美学史上影响重大的音乐“自律论”思想,主要体现于汉斯立克的论文——《论音乐的美》中,这篇著作集中了汉斯立克的核心美学思想。这篇论文主要探讨了音乐的本质,同时也涉及到了音乐审美感受的性质、音乐的社会功用等问题。这几个问题也正是音乐美学中带有根本性质的课题,其重点探讨的音乐的本质更是音乐美学的核心问题。汉斯立克的音乐美学同时被认为是西方近代自律论美学的最早的、最极端的代表。根据德国音乐学家费利克思·卡茨(Felix.M.gatz)于1929年在自己编写的《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一书中阐述的自律美学概念,即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不是来自音乐之外,而是在音乐自身当中;音乐的本质只能在音响结构自身中去理解,只能从音乐的自身去把握音乐。音乐是一种完全不取决、不依赖于音乐之外的现象的艺术。它的内容不是外来的,不是独立存在于音乐之外的什么东西。它既不是情感,也不是某种语言、映像、譬喻、象征、符号。音乐的内容只能是音乐自身。音乐除了它自身之外什么也不表达,什么也不意味。因此,音乐完全是自律的。自律美学否认音乐中内容和形式的二元性,认为这二者是同一的,音响结构就是一切。

作为自律论美学观点的捍卫者,汉斯立克坚决反对把情感的表现看做是音乐的内容。他认为情感的表现,这完全不是音乐的职能。音乐从根本上说是无法表现情感的。音乐情感的明确性是与具体的想象和概念分不开的,而后者不属于音乐造形范围之内。音乐既然不能重现概念,因而也不能表达情感,那么音乐表达的究竟是什么呢?汉斯立克认为:有一类观念可以用音乐的固有方式充分表现出来。那就是一切与接受音乐的器官有关的,听觉可觉察到的那些力量、运动和比例方面的变化,即增长和消逝、急行和迟疑、错综复杂和单纯前进等一类观念。音乐所能表现的这种纯音乐性的“观念”实际上不过是乐音进行的各种不同形式,汉斯立克认为这就是音乐的内容。“乐曲的内容除了听到的乐音形式之外,别无其他东西;因为音乐不仅是通过乐音来说话,它说的也仅仅是一些乐音而已”。对此汉斯立克为音乐的内容下了一个自律论美学的经典性的意义:“音乐的内容就是乐音的运动形式”。在汉斯立克的观念中音乐的内容和形式是同一个东西。

二十世纪末及本世纪初,中国学者对于汉斯立克的自律美学思想有了较为客观、正确的评价,在肯定这一美学思想有着及其重大的价值的同时,认为汉斯立克的美学思想在音乐本质的问题的观点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它涉及到音乐的内容、音乐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音乐美等几个主要方面。在这些方面,我们同汉斯立克之间都存在着分歧。其中最根本的是哲学认识论上的分歧。音乐中所体现的精神内容,做为一种人类意识,它根本不可能是不依赖客观存在(自然、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本源性的东西它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反映,只能是外在事物在人类头脑中产生的主观映象。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根本立场。基于此,我国音乐学界认为汉斯立克在音乐本质问题上的自律论观念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来看完全是一个错误的唯心主义命题。它使音乐脱离了它自身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使之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并由此导致自律美学的一系列错误结论。

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指导下,国内音乐美学界开始共同关注音乐存在方式这一基础性问题,并进行冷静地思考和积极地探讨。最终由修海林教授提出了“音乐存在三要素”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音乐美学观念。这一研究主要是对“音”本体的否定,而对先秦时期音乐思想中“乐”本体的重新确定。其核心思想是:

音乐存在三要素,包括行为、形态、意识(观念)这三方面。这三个要素通过在时空展示的、伴随诸种人类文化行为的音乐审美、立美实践活动,形成一个不断处于运动过程中、不断处于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制约中的完整的音乐存在。

1、音乐行为的存在,可以大体上分为操作行为与参预行为两类。所谓操作行为,主要指音乐技术上的操作行为,例如乐器演奏法、声乐演唱法、指挥法以及播音、录制方法等行为。音乐参预行为的存在, 由于在许多音乐活动中,人们的参预行为实际上受制于各种文化行为,如生产实践活动、社会运动、宗教活动等,可统称为文化参预行为。在文化的参预行为中,实际上通过人在观念、情感、行为诸方面的变化,必然会对音乐的形态构成产生影响。

2、音乐的型态的存在,可以分为音响型态与物化型态这两类不同的存在。音乐存在的音响型态(动态),是一种物理声学意义上的物化型态, 音乐存在的物化型态(静态),最为典型的就是乐器。但是,音乐的物化型态,是附着有某种音乐观念意识的存在。此外,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讲,作为音乐观念意识载体的各种音乐文本(乐谱、音乐书籍、唱片、录音带等),也是一种物化型态。

3、音乐意识(观念)的存在,包括内化的存在和外化的存在。所谓内化的存在,即指音乐在人的内化了的心理结构中的存在。音乐的意识(观念),是与逻辑思维、表象思维均相关联的意识(观念)。其中既包括了可以用语言符号对各类音乐文化观念、美学思想以及各种音乐知识以理论表述的逻辑思维,也包括了对音乐的各类情绪状态及其运动以直觉体验的表象思维。从外化的角度讲,音乐的观念意识的存在离不开音乐的传通符号。在观念层存在、外化了的音乐传通符号,主要是乐谱符号、音乐分析符号、语言符号。在音乐传通过程中的审美活动中,既可以通过语言符号对音乐的表演形式、表现状态以描述,也可以付之以乐谱符号以及音乐技术分析符号及其理论的表述形式,这在音乐审美心理的经验性描述中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由此可见,构成音乐存在“三要素”的形态、意识(观念)、行为这三方面,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这三个要素经常是在音乐活动的整合行为中共同发挥作用。因此,音乐的存在,说到底就是一个文化的整合存在,其存在方式是以音乐文化的整体存在为事实依据。可以说,就对音乐存在方式的完整认识而言,所谓/音0本体的存在,是不完整的存在;而音乐作品的存在,则是/掐头去尾0的存在,只有/乐0本体的存在,才是完整的音乐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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