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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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改进建议

朱琳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处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服务已经难以满足企业与国际接轨的高度要求。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在一些企业的贸易往来中,对使用人民币信用证结算的需求越来越多。国内人民币信用证可以为交易提供更大的保障,并有利于企业进行融资进而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与国际接轨,也可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业务中的公信力。本文通过对国内信用证的概念的阐述和将国内与国际信用证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来说明信用证业务目前的发展状况并提出相应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发展状况建议

一、国内信用证概述1.国内信用证概念。根据UCp600第二条则定义:信用证意指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的一项约定,该约定不可撤销并由此相当于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付款的明确承诺。相符提示意指与信用证条款。

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此定义明确强调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同时在学界首次提出“相符提示”,既体现了信用证单据审核的严格性,又规定了其的明确性,从而增强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2.国内信用证与国外信用证的异同。

2.1国内信用证与国外信用证的相同点。

(1)概念的一致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

算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与前文所指的UC。

600标准下的信用证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都是一种付款保证。

(2)涉及相同的基本当事人。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都必须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①开证申请人,②开证行,买方银行,③受益人,④)通知行。

(3)一致的审核单据原则。银行在对信用证进行审核时,其审核标准都符合以下原则:单证表面相符原则;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一致原则;合理谨慎原则。

(4)传递流程的相似性。国内与国际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具体步骤如下:①签订合约;②到开证行申请开证;③开立信用证;④通知信用证;⑤发货;⑥交单/委托收款;⑦交单收款;⑧付款;⑨交单/付款通知;⑩收款通知;○▼〞提货。

2.2国内信用证与国外信用证的不同点。国内信用证与国外信用证之间存在很多不同点,本文中指选取较重要的部分进行阐述。

(1)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内信用证适用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其范围十分有限。而国际信用证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2)开立方式不同。我国信用证开立方式只可以选择信开和电开两种方式,国外信用证虽然也可以采取这两种方式,但在信开信用证中,代理银行有权签字证实,通过交换印签,而通知银行证实其真伪,在电开信用证中,通常是通过SWIFT系统开证。

(3)遵循原则不同。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在UC。

500基础上于2006年10月修订的UC。

600.(4)种类不同。目前,国内信用证只有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和可议付延期信用证三种。而国际信用证限定主要有五种: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较国内范围更宽泛。

(5)议付的规定不同。国内信用证在《办法》中规定了“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没有承兑这种付款方式。而国际信用证UC。

6OO中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二、当前国内信用证的发展状况及问题1.发展状况。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已经开立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并处于在不断地推广和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但是相对于国外比较发达的贸易市场业务以及己经发展相对成熟的汇兑、国际信用证业务,我国国内信用证发展状况还

处于严重滞后状态。

2.存在问题。目前,国内信用证发展的主要问题存在于其安全性难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受地域限制,国内贸易中运输方式都停留于航空、铁路和公路,海洋运输方式很少见,因此诸如海运提单之类的货权凭证十分匮乏,加之,缺少对货物的优先索偿权,银行在议付信用证时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国内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除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结算办法》和在《刑法》中增加的信用证诈骗犯罪内容外,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根据实际情况颁布相关办法、政策和解释细则,导致银行无统一的操作标准,容易导致纠纷,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针对的也是适用UC。

的国际信用证,而且只是非常简单地规定,缺乏具体细则。

三、改进国内信用证建议1.加强国内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1.1建立完善的国内信用证法律体系。监管部门制订部门规章时应将国内信用证纳入调整范围,通常,监管部门没有考虑到国内信用证这种结算工具的存在。如,可以将国内信用证作为《商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在《物权法》中明确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及其可抵押性。

1.2借鉴和学习国际信用证的优势。根据国内商品贸易的特点,补充和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装运日期的规定为例,目前《办法》规定:卖方交单的时间一般为装运日期后的15内。但根据国内贸易特点,更短的交单议付期往往更具有适用性和可接受性,如

缩短至3~5天。

1.3加大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惩罚力度不足,往往是导致信用证诈骗、欺诈行为的主要原因,一些企业通过钻法律漏洞或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通过信用证欺诈换取利益,所以要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为审理国内信用证纠纷案件提供依据,为受害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

2.加强配套服务的建设。

2.1加强同业合作,开展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目前,中国银行已经同部分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范围仍然很小,仍需进一步加强与同业之间沟通。在微观层面,通过商业银行之间建立的国内信用证的代理关系,即在银行层面推广国内信用证,可以为企业的贸易过程带来便利;在宏观上,一方面可以直接增加国内信用证流通范围,另一方面通过统一规范、建立完善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2简化流程以提效。目前,国内信用证流程趋于繁琐,绝大部分业务只适用于本系统,这样就给信用证办理业务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企业贸易的时间成本,建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尝试在原有结算办法框架之内,缩短各个环节的操作时间,如尝试采用传真商业单据SWIFT来确认电开方式。

3.加强宣传,逐步扩展客户群。根据中国银行于2011年对国内主要从事贸易往来企业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三资企业、跨国公司和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外向形企业对国际信用证业务的熟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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