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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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XXXXXX智能化系统安装

工程合同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中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协商,并已明确了解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XXXXX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承包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节工程项目

第1条工程名称:XXXXXXXXX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

第2条工程地点:XXXXXXXXXXX

第3条工程概况

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 ㎡,上盖住宅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建筑布局:

产品类型:(如高层多少栋、别墅多少栋、商业群楼情况)

建筑层高:

建筑总高度:

住户数量:

第4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A:可视对讲系统;

B:闭路监控系统;

C:停车场\人行通道\一卡通系统;

D:周界安全防范系统;

E:保安电子巡更系统;

F:信息发布系统;

G:背景音乐系统;

H:三表远程抄送系统;

I:电梯三方(五方)通话系统。

上述工程具体内容及与其他各项工程分工界面如下:(1)施工内容及施工范围

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2)施工图纸中有关智能化专业系统所需的预留孔洞、预留套管、预埋线管及预埋件的位

臵和数量,由乙方提出优化完善建议及意见,并及时告知甲方及总承包单位,以修正及完善智能化专业系统所需的预留孔洞设计漏洞或错误(如有),确保不出现遗漏现象发生(除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引起外,所有遗漏预留孔洞、预留套管及预埋件均属乙方责任);

(3)智能化分包工程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分工如下表:

第5条乙方理解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作视作乙方的承包范围,乙方不得拒绝施工,且必须在甲方书面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乙方对甲方发出书面文件中载明的期限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文件后两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届时双方就完工期限进行商议;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文件后两天内没有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甲方书面文件规定的期限。

第6条承包方式: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即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

施工、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包保修、税费。

第2节工期与进度

第7条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在内);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本工程工期节点控制见附件,关键节点的工期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缓情形除外)均不予顺延,非关键节点的工期原则上不予以顺延,如确需顺延的,则由甲方项目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顺延。

第8条如因甲方原因推迟开工日期的,则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场开工;乙方未按本合同开工日期或甲方发出开工令中开工日期开工超三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将工程发包委托给第三方。甲方将不予乙方任何补偿,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9条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工期顺延的权利。

第10条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3节工程质量标准

第11条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格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第12条

第12条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4节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3条本合同按总价包干方式合同总价为:¥元(金额大写:元),具体详见“下表”(详细内容详见清单附件):

注: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悉合同价中已包含合同履行期内的物价上涨等政策性因素对合同价的影响风险,乙方不得因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

第14条付款方式:

注:1、乙方在申请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发票,甲方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款项。乙方收款帐号资料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2、工程款分为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

3、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报表,经甲方审核后支付。

4、由于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而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15条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范围的变更而造成增加工程造价超原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格的10%及以上时,须按规定流程签订补充协议,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增加工程造价不得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第16条乙方应该在本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出来之后,3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并报甲方确认及审批,以确定本工程的最终造价(此条适用于综合单价包干的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除外)。

第5节计价与计量

第17条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本合同所确定的单价,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如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项目,则新增工程项目价格按如下排列的优先顺序进行确定:

(1)只是数量的变更增加,按原来清单中的单价执行;

(2)按工程所在地年省统一定额及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相关政府权力部门规定的计费表/计费公式进行计算;其中计费表中明确属固定值的费率按固定值计算,若明确为浮动值的费率则取其平均值计算,并计算合同约定的下浮率(如有)。主材单价按工程所在地信息指导价下浮 %确定。

(3)如为工程所在地信息指导价中没有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及材料的市场价格、供应商的名称及联系电话供甲方审定和批准后确定。

第18条固定总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总包配合费、利润、规费、税金、政府有关消防验收收费以及本工程所测算的风险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19条包干综合单价为乙方亲自考察了本工程项目所在地,综合了甲方提供的资料、图纸、场地因素、完成本工程周期内影响价格变化等各种因素而作出的报价,无论该因素是人工上涨、物价上涨、汇率变化、政策条文变化等引起,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该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包干综合单价见附件二(《XXXX报价书》)。

第20条工程计量规则:本合同工程量为包干数量,结算时不再调整;新增工程量的计算,以工程所在地施工期间执行的统一计量规则为计量标准。

第6节最终结算

第21条乙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前,必需由甲方组织的验收小组检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检对查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整改前不得进入结算。

第22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甲方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及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乙方提交的所有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的资料后,乙方方可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最终结算申请报告》及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由双方共同完成最终结算后,由甲方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及完整的结算依据资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23条2、结算资料应包括:

(1)最终结算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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