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计时收费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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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计时收费补充合同

要点

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时,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就工作小时的计算规则等达成补充协议。

计时收费补充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依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双方对主合同中的工作时间计算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主合同第三条(一)、(二)、(三)项范围内的法律服务项目,按本合同约定计时收费。

2.上述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不适用本合同。

二、小时计费标准

每小时计费标准: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律师费计算方法:每小时计费标准*工作小时。

最小计时单位:0.25小时,低于该单位的不收取律师费。

三、工作小时的计时规则

1.文字审核类:

审核或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每审核一页或1200字,计算0.5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2.文字起草类:

起草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每起草一页或1200个字,计算1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3.非文字工作类:

咨询、指导、谈判、调查等其它服务项目,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4.乙方主动上门走访、回访服务的不计入收费时间。

5.连续工作中的休息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6.数个律师共同工作时,分别计算每个律师的工作时间。

7.乙方非律师工作人员的服务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8.甲乙双方之间为缔约、开具发票、付款等事宜的服务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9.服务律师根据甲方要求或业务需要上门服务或异地场所服务(统称上门服务),根据路途远近,按照下列往返在途时间计算方式计时,该时间计入收费服务时间。

(1)区域(下称主城区)以内的在途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2)主城区以外,以内的,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1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3)上述区域以外,以内的,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2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4)上述区域以外,中国大陆其它省/直辖市范围以内的,视距离乙方远近,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2-10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5)港澳台与海外服务时,双方另行协商往返工作时间。

10.甲方有具体事务委托时,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该事务可能的工作小时(预估小时)。该事务完成后,如实际工作小时不超过预估小时的120%,则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如实际工作小时超出预估小时的120%,则按预估小时的120%计算。

11.乙方律师就具体事务的计时有特别说明,且对甲方更为有利时,按乙方律师的特别说明处理。

四、费用结算

1.结算周期:至少每个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但乙方不主动要求结算除外。

2.结算费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计费清单,列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2)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费用;

(3)合计工作小时与费用;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计费清单提出异议,乙方应核实与说明。双方有争议的,根据服务的相关凭证、材料予以确认。

4.甲方有权随时查询已经发生的工作小时与费用。

五、其它费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乙方提供票据,由甲方据实报销。

2.乙方需要出差外地办理业务,需要发生差旅费的,甲方应当先行向乙方预支估算的办案差旅费。

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范围以内的业务,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或报销差旅费。

六、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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