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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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公 司面 纱 ( i c g t o pn e )是 对 公 刺 Pe i h Cm ayV i ” rn e l
1 问题 的 提 出
闭 锁 公 司 的管 理 层 更 有 采 取 过 渡 冒险行 动 ( 处 指 此
2 “ 刺破 公 司面 纱 ” 则 的理 论 价值 原
21 经 济 意 义 .
16 6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21 年 3 01 月
营; 内部 相关 者欺 骗 (ee e了债 权 人 。 D ci ) v 以下 对 一 些 要 点 进行说 明。
首先 , “ 将 刺破面纱 ” 原则 的对象限于紧密持股公 司, 有 以下 两 个 原 因 :一 是 紧 密持 股 公 司 的股 东 同样 管 理着 损失额 高于公 司的资产 数量 ( o o t A s s而 “ C r r e s t) 刺破 p a e 公司运营 ,他们有可能使公 司从事具有风险 的交易并以 公 司面 纱 ” 。 公 司财 产 来 负 担这 些 风 险 ;二 是 相 对 于公 众 持 股公 司而 最 后 的一 个 因素 可 能是 美 国法 上认 定 是 否 “ 破 面 刺 言 ,投资多样化和股票市场上 的 自由交易对紧密持股公 纱 ”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T o po 授进 行 的 一 项 穷 尽 的 在 hm sn教 司显得 不 是 那 么重 要 ,而 这两 者 正 是 赋予 股 东 有 限 责任 性 的 调 查 中 , 当存 在 虚 假 陈 述 ( iers ti ) , 院 M s pee a o 时 法 r n tn
这些都是 自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员——给予 “ 破面 为公 司的有 限责任使得公司成为了一个 默示 的( e u ) 刺 D f l at 纱 ” 的 判 决 。原 因 在 于 这 些 自愿 债 权 人 ( o n r V l t y 不可追索的实体 , u a 除非合 同有特别约定或有担保 , 司的 公 Ceir) 已 经 知 晓 了 公 司 的 无 法 追 索 的 结 构 交易 相 对 人 仅仅 对 公 司的 财产 — — 而不 会 对 股 东 的个 人 r ts do ( oreD e S ut e , N —eo ' t c r)  ̄ s r u 可以凭借个人担保 , 高价格来确 保 自己权 利 的 实现 。 如 , B nwc op v Wam n 例 在 r si C r. . x a u k 案 中,法官认为该案中的供货商已经知道对方公 司仅 有最 低 限 额 的注 册 资 本 ,并 且 该 公 司 的成 立 只 是 为 了确
杨 光
( 东政 法 大 学 , 海 2 12 ) 华 上 0 60
摘 要 : 章 基 于 比 较研 究视 角 , “ 文 对 刺破 公 司 面 纱 ” 则 的 理 论 价 值 和 可 鉴之 处进 行 探 究 。 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6— 9 7(0 1 0 — 6 — 2 10 8 3 2 1 ) 6 015 0
判的交 易债权人和侵权债权人。 闭锁公 司中, 各个管理人 拥 有 公 司 的 大 部 分 股 份 ,如 果 公 司 遭 受 市 场 上 的 挫 折— — 如 股价 下跌 或 者 遭 受 集 团 诉 讼— — 各 管 理 人将 会
是损 失 的首要 承担 者 ; 观公 众 公 司 , 反 由于 各 管 理 人在 相 同情 况 下 承 担 的损 失 赔 偿 额 较 少 —— 特 别 是 机 构 投 资 者 (ntuoa Ivs r 日渐 成 为 各 个 公 众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Ist i l net ) it n o 东 , 们 则 有更 大 的可 能利 用 外 部 的非 法 手段 , 他 而非 公 司 内部 的 虚 假手 段 从 事暴 利 行 为 。 公 司 法 中 , 济学 的基 在 经 本 原 理 是 : 性 人 在 激 励 的前 提 下 从 事 行 为 。 用 到 “ 理 适 刺 破 公 司 面纱 ” , 担 责任 的主 体 往 往更 有 意愿 从 事 冒险 中 承 行为( 此处指为 了自己的利益而 冒险 , 与前述 冒险行动的
关键 词 : 破 公 司面 纱 ; 则 ; 鉴 剌 规 借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2 D 2 .9
为 了公 司利益 而冒险 ) 计划 的激励 (nete 。 Icn v) 在公众 公 i 司中 , 司的很多管理者都只拥有公 司的一小部分股份 , 公 0 司有 限责任这个基本原则 的突破 ,其 目的是 为了更好 的 甚 至在 一 个 公 司 中 ,拥 有 2 %的股 份 已经 可 以称 得上 是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止 “ 包 公 司 ( r o pn)、 控 股 股 东 了。这 种 现 象 导致 的一 个 结 果 就 是 无 论 责任 规 防 皮 S a C m ay” tw “ 子 股 东 ”等 不合 法行 为 的滥 用 。我 国 的 《 司法 》 影 公 于 则 如 何 , 主公 司 的管 理 者并 不 承 担 其 行 为 的所 有 风 险 。 公 20 年 修 订 时 , 断 的 引 入 了刺 破 公 司面 纱 原 则 , 应 但 是 对 于 闭锁 公 司而 言 , 况 则 大 不 相 同 。 05 果 但 情 在无 限责 任 规 当对 该 原则 的理 论 价值 和 规 则设 立 予 以进 一 步 深 入 的 探 则 下— — 比如 普 通 合 伙— — 投 资 者 与 管 理 者 承担 其 行 为 的所 有 风 险 ; 反 , 相 在绝 对 有 限 责 任 规 则 下 , 资 者 和 管 投 讨和完善。
第 3 第 6期 0卷
Vo .0 J3 No6 .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 ECH N0LOGI L DEVELOPM ENT 0F ENTERPRI CA SE
2 1 年 3月 01
Ma . 01l r2
下 刺 再 比 较 法 视 野 “ 破 公 司 纱 " 则 的 探 讨 面 规
22 风 险负 担 的 角 度 .
作者简 介: 杨光 , 东政 法大 学 2 0 华 0 9级 民商 法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
B s es, ui s 包括资本不 足( n e aila0 ) n ) u dr pti t n 和故 意资不 c az i 抵 债 (u oe lIsl ny;被 告 积 极 参 与 了公 司 的 运 P r s u no ec) p f v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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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才 予 以适 用 的 ,那 么 我们 就 可 以得 出 结 论 ,刺 破 公 司 虑 。 们 是 : 司 应 当 是 紧 密 持 股 型 公 司 ( l e e “ 它 公 Co 1 H l sv d 面纱” 制度在设计 的时候也许更应当着重考 虑闭锁公 司, Cm ay ; 告 是 非 自愿 债 权 人 ( vln r Ceir) o p n )原 I o ty r t s: n u a do 在 我 国现 行 的法 律 框 架 下 , 认 法人 独立 人 格 , 许 对 未 被告 是 公 司 的股 东 ; 内部 相关 者 未 履 行 公 司 规 定 的 手续 否 也 上 市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和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具 有 深 远 的 意 义 , (o o t Fr ats;内 部相 关 者 将 公 司 的 财产 或 事 物 C r r e o li ) p a m i e 二 者也 应 当 成 为制 度设 计 的基 础 ,而 对 于 上市 的股 份 有 与 个 人 的财 产 和 事 物 掺 和 (o m nl 起 来 ; 部 相 关 者 Cm ig ) e 内 限公 司 , 要参 照 适 用 即可 。 只 未 对 公 司履 行 充 分 的出 资责 任 fdqa l C p az t A euty aile h e t i e
含义不同 , 因为 对 “ 激励 ” 指 向的 对象 有 所 差 别 )因 此 , 所 , 降低 监控 成 本 。 众 公 司 中有 限责 任 产 生 的 其 他 收益 , 公 如 在 对 闭锁 公 司 予 以 特别 注 意 的情 况 下 ,要 特 别 注 意 对 责 便利风险承担的效率化和资本市场对公 司的监督——建 任分 担 的设 计 。如 果 管 理 层 应 承 担 的责 任 可 有 其 他 制 度 立 在 “ 形 的 手 ” 论 基 础 之 上 , 闭锁 公 司 里 是 不 存 在 抵 消— — 比如 英 国公 司 法 上 的评 估 权 ( pri lRgt) 无 理 在 A pa a i s s h 的。 由于 投 资人 常 常 会参 与公 司 的 管 理 , 闭锁 公 司 的投 资 那 么在 设 计 否 认 法人 独立 人 格 的时 候 要 注 意 与 这些 分散 化 并不 重 要 。 并且 , 闭锁 公 司 中对 股 份 的转 移 予 以一 制 度 的 衔 接 和配 合 。 定 的 限制 ,从 而 确保 了投 资人 与现 存 的公 司决 策 者 步 调 3 规 则 的借 鉴 致。 因此 , 对 于 闭锁 公 司 , 众 公 司 中 的监 督 机 制 不 相 公 会 由 于有 限责 任 的适 用 而 降 低 , “ 破 公 司 面 纱 ” 在 而 刺 是 这 里 我 们 要关 注 的是 哪 些 因 素促 使 法 院 “ 破 ” 司 刺 公 某 些 特定 情 况 下 有 限责 任 不 能保 证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的前 提 有 限 责任 的 “ 纱 ” 在美 国法 上 , 以 下 9 因素 值 得 考 面 。 有 个
一
知晓 ( nwn y K o i )与这样无法追索的公司进行交易的风 险, 因而 他们 应 当被 给 予更 高程 度 的保 护 。 需 要 说 明 的 但 点是 , 在通 常情 况 下 , 院并 不 仅 仅 因 为债 权 人遭 受 到 法
的原 因 。
会 在 9 %的 案 件 中决 定 “ 破 公 司面 纱 ”而 如 果 案 件 事 2 刺 , 其次 , 需要解释的是非 自愿债权人 。 国法院在多年 实 明确 表示 不 存 在 虚假 陈 述 , 有 2 美 仅 %的案 件 会 得 到法 院 的判例 中 , 很少对 于供应商 、 雇员 、 消费者和借款人—— 的 支持 。 可 否认 , 样 的 事 实 是 具 有 很 大 的意 义 的 。 不 这 因
理 者 可 以将 风 险限定 在公 司财 产 的范 围 内 ,并 且 更 多 的 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 。刺破公 司面纱”可以降低第三方 “ 承 担 风 险 的程 度 ,这 尤 其 有 利 于 那 些无 法 与公 司进 行 谈
“ 破公 司 面纱 ” 法 院 为 了平 衡 有 限 责 任 的成 本 和 刺 是 收 益 的尝 试 。 为 当有 限 责任 制 度 下 , 改 进 资产 流 动性 因 从 和 投资 多 样 化努 力 中所带 来 的收 益 仍 然 微 乎 其 微 ,却 反 而 使得 公 司更 倾 向 于 从 事社 会 风 险 过 高 的 冒 险 活 动 , 法 院 就有 可 能 允许 债 权 人 去追 索 股 东 的个 人 呢 财产 。 从经济角度看 , 闭锁 公 司 ( ls o a y 比公 众 公 Coe C mp n ) 司 ( u l o ay 更 需 要 “ 破 公 司 面纱 ” 则 , P bi C mp n ) c 刺 原 因为 有 限责 任 在前 者 中往 往起 着 较 之 后 者更 深 刻 的作 用 。闭 锁 公 司与 公众 公 司的 一个 最 大 的 区 别在 于是 否 存 在 一 个 公 共 市 场使 得 股 东 可 以 自由买卖 股 票 。 闭 锁 公 司 中 , 理 在 管 和风 险 承担 之 间 没有 很 大 的 区别 , 向闭 锁 公 司 投 资 的人 , 通 常 也会 参 与 公 司 的决 策 ,这 就 意味 着 有 限 责 任并 不会
1 问题 的 提 出
闭 锁 公 司 的管 理 层 更 有 采 取 过 渡 冒险行 动 ( 处 指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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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 将 刺破面纱 ” 原则 的对象限于紧密持股公 司, 有 以下 两 个 原 因 :一 是 紧 密持 股 公 司 的股 东 同样 管 理着 损失额 高于公 司的资产 数量 ( o o t A s s而 “ C r r e s t) 刺破 p a e 公司运营 ,他们有可能使公 司从事具有风险 的交易并以 公 司面 纱 ” 。 公 司财 产 来 负 担这 些 风 险 ;二 是 相 对 于公 众 持 股公 司而 最 后 的一 个 因素 可 能是 美 国法 上认 定 是 否 “ 破 面 刺 言 ,投资多样化和股票市场上 的 自由交易对紧密持股公 纱 ”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T o po 授进 行 的 一 项 穷 尽 的 在 hm sn教 司显得 不 是 那 么重 要 ,而 这两 者 正 是 赋予 股 东 有 限 责任 性 的 调 查 中 , 当存 在 虚 假 陈 述 ( iers ti ) , 院 M s pee a o 时 法 r n tn
这些都是 自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员——给予 “ 破面 为公 司的有 限责任使得公司成为了一个 默示 的( e u ) 刺 D f l at 纱 ” 的 判 决 。原 因 在 于 这 些 自愿 债 权 人 ( o n r V l t y 不可追索的实体 , u a 除非合 同有特别约定或有担保 , 司的 公 Ceir) 已 经 知 晓 了 公 司 的 无 法 追 索 的 结 构 交易 相 对 人 仅仅 对 公 司的 财产 — — 而不 会 对 股 东 的个 人 r ts do ( oreD e S ut e , N —eo ' t c r)  ̄ s r u 可以凭借个人担保 , 高价格来确 保 自己权 利 的 实现 。 如 , B nwc op v Wam n 例 在 r si C r. . x a u k 案 中,法官认为该案中的供货商已经知道对方公 司仅 有最 低 限 额 的注 册 资 本 ,并 且 该 公 司 的成 立 只 是 为 了确
杨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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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章 基 于 比 较研 究视 角 , “ 文 对 刺破 公 司 面 纱 ” 则 的 理 论 价 值 和 可 鉴之 处进 行 探 究 。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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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破 公 司面 纱 ; 则 ; 鉴 剌 规 借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2 D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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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第 6期 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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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风 险负 担 的 角 度 .
作者简 介: 杨光 , 东政 法大 学 2 0 华 0 9级 民商 法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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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不同 , 因为 对 “ 激励 ” 指 向的 对象 有 所 差 别 )因 此 , 所 , 降低 监控 成 本 。 众 公 司 中有 限责 任 产 生 的 其 他 收益 , 公 如 在 对 闭锁 公 司 予 以 特别 注 意 的情 况 下 ,要 特 别 注 意 对 责 便利风险承担的效率化和资本市场对公 司的监督——建 任分 担 的设 计 。如 果 管 理 层 应 承 担 的责 任 可 有 其 他 制 度 立 在 “ 形 的 手 ” 论 基 础 之 上 , 闭锁 公 司 里 是 不 存 在 抵 消— — 比如 英 国公 司 法 上 的评 估 权 ( pri lRgt) 无 理 在 A pa a i s s h 的。 由于 投 资人 常 常 会参 与公 司 的 管 理 , 闭锁 公 司 的投 资 那 么在 设 计 否 认 法人 独立 人 格 的时 候 要 注 意 与 这些 分散 化 并不 重 要 。 并且 , 闭锁 公 司 中对 股 份 的转 移 予 以一 制 度 的 衔 接 和配 合 。 定 的 限制 ,从 而 确保 了投 资人 与现 存 的公 司决 策 者 步 调 3 规 则 的借 鉴 致。 因此 , 对 于 闭锁 公 司 , 众 公 司 中 的监 督 机 制 不 相 公 会 由 于有 限责 任 的适 用 而 降 低 , “ 破 公 司 面 纱 ” 在 而 刺 是 这 里 我 们 要关 注 的是 哪 些 因 素促 使 法 院 “ 破 ” 司 刺 公 某 些 特定 情 况 下 有 限责 任 不 能保 证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的前 提 有 限 责任 的 “ 纱 ” 在美 国法 上 , 以 下 9 因素 值 得 考 面 。 有 个
一
知晓 ( nwn y K o i )与这样无法追索的公司进行交易的风 险, 因而 他们 应 当被 给 予更 高程 度 的保 护 。 需 要 说 明 的 但 点是 , 在通 常情 况 下 , 院并 不 仅 仅 因 为债 权 人遭 受 到 法
的原 因 。
会 在 9 %的 案 件 中决 定 “ 破 公 司面 纱 ”而 如 果 案 件 事 2 刺 , 其次 , 需要解释的是非 自愿债权人 。 国法院在多年 实 明确 表示 不 存 在 虚假 陈 述 , 有 2 美 仅 %的案 件 会 得 到法 院 的判例 中 , 很少对 于供应商 、 雇员 、 消费者和借款人—— 的 支持 。 可 否认 , 样 的 事 实 是 具 有 很 大 的意 义 的 。 不 这 因
理 者 可 以将 风 险限定 在公 司财 产 的范 围 内 ,并 且 更 多 的 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 。刺破公 司面纱”可以降低第三方 “ 承 担 风 险 的程 度 ,这 尤 其 有 利 于 那 些无 法 与公 司进 行 谈
“ 破公 司 面纱 ” 法 院 为 了平 衡 有 限 责 任 的成 本 和 刺 是 收 益 的尝 试 。 为 当有 限 责任 制 度 下 , 改 进 资产 流 动性 因 从 和 投资 多 样 化努 力 中所带 来 的收 益 仍 然 微 乎 其 微 ,却 反 而 使得 公 司更 倾 向 于 从 事社 会 风 险 过 高 的 冒 险 活 动 , 法 院 就有 可 能 允许 债 权 人 去追 索 股 东 的个 人 呢 财产 。 从经济角度看 , 闭锁 公 司 ( ls o a y 比公 众 公 Coe C mp n ) 司 ( u l o ay 更 需 要 “ 破 公 司 面纱 ” 则 , P bi C mp n ) c 刺 原 因为 有 限责 任 在前 者 中往 往起 着 较 之 后 者更 深 刻 的作 用 。闭 锁 公 司与 公众 公 司的 一个 最 大 的 区 别在 于是 否 存 在 一 个 公 共 市 场使 得 股 东 可 以 自由买卖 股 票 。 闭 锁 公 司 中 , 理 在 管 和风 险 承担 之 间 没有 很 大 的 区别 , 向闭 锁 公 司 投 资 的人 , 通 常 也会 参 与 公 司 的决 策 ,这 就 意味 着 有 限 责 任并 不会